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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可转债发行不能够一退了之

2021-03-05 09:26阅读:

东方日升可转债发行不能够一退了之

原创 杜坤维 杜坤维财经 今天
公司发行证券 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事关发行者和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来不得半点的马虎,最近东方日升成功发行可转债又退回给投资者,成为财经圈议论的新话题,可是东方日升可转债募集资金退回投资者已有时日,在零容忍的大环境下,截至笔者写此短文2月底之际,有关方面依然保持沉默,显得颇为不和谐。
东方日升公告表示,发行总额为33亿元的“日升转债”,由于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亏损,该财务指标可能导致其不符合可转债发行上市条件,于是决定中止此次可转债上市。刚刚募集成功的日升转债被中止上市,33亿元募集资金将退还投资者。
东方日升三季报是盈利的,每股盈利高达0.7456元,可是东方日升在1月31日发布 的业绩预告补充报告显示,2020年净利预计为1.6亿元至2.4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75.35%至83.57%,扣非归母净利润约-6000万元至-1.4亿元。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必须满足“最近2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这意味着公司可转债发行条件已经不具备。从公司事后补救来看,显得无可指责,但过程是不是合规合法,还是需要深究的。
此次募资失利源自跨期审核形成的时间差,公司在1月20日启动可转债发行流程,1月30日发布业绩预告,但是从公司来讲,12月月底应该大致知道公司的盈亏,强硬启动可转债发行,有点冲关的况味,也有点背水一战的况味,但是背水一战也是有代价的。
在业绩预告公布后,东方日升股价跌停,这可是20%跌停,相当于主板两个跌停板,2月1日公布中止可转债上市后,再度下跌16.49%,股价报收16.11元,强制启动发行可转债,申购可转债的投资者,意味着出现短期亏损,因为28.0
1元的转股价格意味着其浮亏已达到42%左右,全款退回可谓“逃过一劫”,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公司募投资金项目还是具有良好前景的,因此暂停可转债发行以后,股价继续大跌,给老股民带来较大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又该如何救济?就成为大问题。
部分声音质疑“公司明知自己亏损,仍坚持发行可转债.”颇有道理,深交所发出关注函,要求东方日升分析说明2020年第四季度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要求说明在启动发行可转债前是否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规定以业绩预告或快报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等。
公司在1月20日启动可转债发行流程,1月30日发布业绩预告。从上市公司来讲,大概率知道四季度业绩亏损带来的全年业绩亏损,可是依然启动可转债发行,在于此次募投项目聚焦高效异质结电池组件,市场前景颇好,也在于东方日升近些年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且短期债务占比较高,募集资金具有急迫性和必要性。
但A股首次可转债中止上市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却不能一退了之、一带而过,方显“建制度零容忍”的监管本色。新证券法已经正式实施,最大看点就是大幅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但如果证券法被束之高阁,再严厉的惩治制度也没有作用,证券法第十九条 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在东方日升可转债发行的一些细节尚不明朗,是不是“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我们不方便评价,需要监管来认定。作为中介机构,涉嫌没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那就是没有完全准确地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也就没有关注到上市公司出现扣非亏损,从而不符合发行可转债条件。另外上市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有没有刻意隐瞒上市公司全年出现扣非亏损也是不明朗,需要监管核查才能洞悉内情,但是既然已经发行了证券,也带来股价的异动,给投资者带来机会损失的概率,就应该进行核查,发行文件没有问题就是没有问题,让市场彻底释疑,还有关方面一个清白,有问题就应该根据证券法予以相应的处罚,才能显示“建制度、零容忍、不干预”监管理念,也才能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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