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分配模式二三事——有限合伙制PE分配模式的四个问题
2012-02-08 15:51阅读:
如果满足了有限合伙人的回报要求之后普通合伙人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并且普通合伙人的财富增长主要是源自业绩提成和投资基金份额的回报收益,那么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利益一致目标就得以实现。——ILPA《私募股权投资原则》(第二版,2011年)
PE是资本的游戏,LP与GP的结合是资本驱动下各方博弈的结果。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中,有限合伙协议(LPA)等文件是合伙人之间博弈结果的法律载体。其中分配问题(注1)是LP与GP需要协商议定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实践中,与分配有关的事项经常散见于分配(distribution waterfall)、业绩提成(carried
interest)、业绩追赶(catch up)和提成回拨(clawback
)等条款之中。对于
LP和GP而言,在什么时间或条件下,以优先还是劣后的顺位参与分配,取得收益分配的多大份额等问题构成了有限合伙协议中LP、GP法律关系中最微妙最核心的部分。
一般而言,PE的分配模式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与分配有关的比例
PE分配的来源是PE投资项目所实现的收益,主要是转股收益和权益类投资收益。分配实际上包含了返还本金等历史投入和盈余分配两大类,参与分配(返还)的具体项目包括:
○
LP的出资
○
GP的出资
○
管理费
○
LP的优先受益
○
GP的业绩提成
(一)优先收益(门槛收益率)
从PE的整体收益角度,我们分析的是PE的内部收益率(IRR)。优先收益(preferred
return),也叫门槛收益率(hurdlerate)实际上是一个概念的不同表达,PE的实际收益率低于该比率时,LP有权取得全部的收益,GP无权提取业绩提成,即GP获取业绩提成的前提是PE取得并实现了超过优先收益的投资收益。LP的优先收益的顺位要先于其它收益取得。一旦PE的收益率超越了门槛收益率,GP就像迈过了一道槛,可以论功行赏,分配业绩提成了。实务中,有些LPA中仅是规定了一个投资回报率的具体比例,并不直接使用优先收益或门槛收益率的名称,但实际上起到了相同的作用。至于具体的比例,从6%到20%,甚至更高,因基金而异。个人以为,优先收益这个称谓容易和某些信托计划中的收益固定的优先收益混淆。LP的收益取决于PE的投资回报,不能获得固定回报,除非特别约定,LP也不能优先与返还GP本金取得该收益,LP的收益既不固定也不优先。
(二)业绩提成的比例
经典的二八模式,即GP分享PE盈余部分(注2)的20%,另外的80%归LP,GP有权收取的20%的部分就是业绩提成。实践中,也有GP愿意接受低于20%的业绩提成比例,还有的LPA会设置一个PE回报率的基准线,实现高于基准线的投资回报时,GP享受一个更高的业绩提成比例(比如,30%)。当然,具体比例完全取决于GP和LP的意愿和协商结果。
(三)管理费率
在PE存续期间,GP还可以向LP按约定的比例(承诺出资额的1-2.5%)收取管理费。此外,有的GP还可能从PE投资的企业收取咨询费、交易费等费用,但理想的PE模式中,GP的收入应当源自管理PE,进而实现PE投资收益后取得的业绩提成,而不是其他来源于LP或被投资企业的管理服务费用。管理费可以在PE投资期内逐年收取,也可以在整个PE存续期间收取,也可以在投资期内和投资期结束的PE存续期设置递减的管理费率。管理费和PE的其他开支费用并不是一个概念,管理费并不用于支付PE的设立开办费用、律师费、审计费、托管费等,因此应当在LLP中对PE设立运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歧义和争议。有些GP会提出以免除LP交纳管理费为对价换取豁免GP的跟投义务,有些LP也会要求用GP向PE投资的企业所收取的各类咨询、服务管理费用冲抵PE管理费,理由是在获得PE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的钱实际也源自LP,GP不应在管理费之外,再行间接向LP收取其他费用。
二、分配的时点
LP响应GP的出资通知,并按照约定的承诺出资向PE出资后,即有权参与分配。按分配的时点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三、分配的顺位
分配的顺位是指LP、GP之间的收益分配的优先或劣后顺序的问题。基本的分配原则是出资返还优先于收益分配,优先收益(preferred return)优先于其它收益分配(注3)。由于LP是实际的出资人,分配是LP弥补出资、管理费、其他开支费用及获取投资收益的唯一来源。而GP只是象征性的跟投(1%左右),还有的GP甚至用管理费豁免的方式代替实际的跟投,因此LP参与优先分配是实践中普遍接受的原则。LP“理想”的分配顺序是:PE的投资收益首先用于返还LP的投资本金,其次用于返还LP支付的管理费,然后支付LP的优先收益,再向支付GP的投资本金,如有剩余最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向GP支付业绩提成。GP“理想”的分配模式是:按个别项目退出分配,有项目实现退出就进行分配,按单个项目的投资和实现退出金额计算收益,扣除该项目投资本金的剩余部分的直接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提取业绩提成。两种“理想”模式都是将各自群体利益追求到极致的情况,实践中,博弈的结果往往是各方都不会坚持对自己最有利的顺位安排,退而设计并接受一个更加兼顾各方利益的方案。
形式上,有限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分配方式解决的只是“分配比例”的实现时间问题,但对于深谙收益和风险的时间价值的LP和GP而言,在不同的私募基金中,富于变化的分配方式安排所折射出的依然是LP与GP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平衡。采用终期PE整体退出分配,固然可以保证最终的分配比例符合最初的协议约定。但是由于一般不允许GP用项目退出收益进行再投资,不及时分配可能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降低了实际的投资回报率。采用个别项目退出即分配,鉴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