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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之徐昕老师观点

2013-07-09 10:49阅读:
徐昕博士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
研讨会之徐昕老师观点

徐昕:我之所以参加这个会议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因为一直在关注曾成杰的案子,也转过他女儿的一些微博。第二个原因是以前的吴英案我一直在比较多的关注,所以我觉得这两个案件也特别值得比较。正如他提出的比较一样,他会跟吴英案比较,她说她爸爸曾成杰没有挥霍,吴英案也没有挥霍。前几天曾成杰的女儿还在网上说要卖肾来救她的父亲,我们也是特别想看一看曾珊。吴英案引起了全国的关注,但是这个案件引起的范围比较小。吴英案在不少法律学者看来,普遍认为吴英可能构成了集资诈骗罪,而这个案件中提供的材料,我们看到有9个中国最资深的法律学者提供的认证材料里面表明,说明他们基本上不认可构成集资诈骗罪。吴英案最开始法律人很少有人帮她讲话,但是其他领域的人帮她讲话的很多,这个案件有这么多法律人帮他讲话居然没有效果,这样的对比特别有意思。所以我们要看一看,这样的案件是不是我们说清楚了,说实话我听律师讲一个多小时我都没有听清楚。而且曾珊在网上呼吁一年多也没有呼吁清楚,所以我们需要的是要像李庄律师说的那样,有一千字能够把案件的关键问题说清楚,关键问题在哪里。要把他的关键问题说清楚,所以我们今天要提交的这些材料,就应当是二审判决书,以及你的辩护词的要点,当然你写很多可以,但是要点要让大家看清楚。你不是扯了很多故事,这些故事当然很重要,但是我们要抓住关键,关键是案件的情况,诉讼的过程,法律的证点,证据的目录。
主观上有没有诈骗的故意,有没有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客观上有没有这样的行为,抓住这个关键来展开,其实没有大家复杂。当然这个案件我没有像吴英案那样研究的很透,没有仔细看这个案件全部的材料,所以我不能够说对这个案件很具体的问题表态,是不是构成犯罪,是不是应当判死刑,我只能说跟前面几个学者、律师一样,做一个一般性的表达。所以你关注他最关键的问题在哪里?主观上有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没有集资诈骗的行为。
这个案件我看到首先有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大家没有关注,是以公司集资和个人集资是不一样的,这个案件以公司名义集资,个人判死刑,这是很关键的问题。第二个大家都在强调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你有没有诈骗的意图,在这个案件中间律师的确很辛苦,做了很多的材料,其实有一些材料可以直接证明他没有诈骗故意,比如说政府对这样项目的支持,政府支持这样的项目,那当然可以证明他没有诈骗的故意。那么他所有集资的款项,加上他自己投入的5亿多资金,全部投入了实业,投入了房地产、三馆建设,这就说明他没有隐匿、逃跑,骗别人钱到其他地方去的故意。还有最关键的律师重点提供的资产评估的问题,那么资产评估就可以告诉我们究竟他有多少钱,欠了多少钱还了多少钱,能不能还清。资产评估报告我感觉乱,不清楚,你得拿一张表给我,他究竟欠了多少钱,现在的资产还有多少,你把他理清楚,不要有太多的比较,就一张表说清楚,其他的就按照李庄先生所说的证据目录,所有的东西以这个目录来支撑。
从刚刚您谈到的这些关于资产评估的问题来讲,我们的感觉可能真的是他能够还这个钱,但是你计算的标准一定是当时的,不能以现在的,说现在值多少钱多没用,吴英的资产现在值好多钱,必须以案发当时作为评估的基础。这是最关键的一个问题,现在应当说是极其紧急的时期,所以我们所需要的,最高法院所需要的,曾珊在网络呼吁里面所需要做的,那就是给我一千字的东西,你告诉我究竟是什么情况,关键的问题哪个地方是不能导致他判决死刑的。因为现在我们首先不要谈罪非罪,首先要保命。这是最关键的,作为律师我建议你能够为他提供一千字的把问题全部说清楚的东西。
我们之所以要关注这样的案件,还因为刚刚黄京平老师他们所提到的,关于死刑适用的问题,应当尽可能的严格限制,死刑不能够随随便便杀一个人,尤其是像集资诈骗罪这样的罪名,我们几乎是所有的刑法学者、法律学者都是认为应当要废除死刑的,不适合死刑的罪名。而且据说在当时刑法修正案8要出台的时候,就已经有打算要废除,但是后来考虑到这个那个没有废除,下一个修正很可能是要废除的。当然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我们希望能够废除死刑,特别是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经济领域的犯罪就是一些钱的问题,为什么要剥夺人的一些生命?当然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到官员的一种所谓的财产问题,贪污受贿的问题,可能还可以暂时保留,但是其他领域的经济犯罪我认为都是可以废除的。
所以考虑到这样的一些因素,我们觉得最高法院能不能开恩,把这个人的命保住,其他问题我们不说,但是至少根据现在的材料,我觉得可以让这个人不要去死,这是最紧急的呼吁。因为现在最高法院不管你这么多程序,通知你的时候就让你拉骨灰了,所以这是我的一个建议,我觉得应该要做这样的紧迫的工作。我就说这么多,不对的地方大家多做批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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