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之易延友老师观点
2013-07-09 11:00阅读:
易延友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
易延友:我到这个会议现场也是因为比较关注这个案件,因为我去年在给京东律师事务所讲课的时候,曾珊擅自跑到会场,她在不要对他父亲执行死刑的呼吁书上我是第一个签字的。今天我也愿意就这个问题跟大家谈论看法,等一下发言可能不一定局限于死刑的问题,但是我还是要讲一下死刑的问题。我对死刑的看法,我觉得可能在座更有权威的是林维教授,如果我说的有不当的地方,还是请林教授多批评指正。
我就这个案子就死刑的问题讲一下看法,我们的死刑还是太多了,刚才林维教授也提到了,我有一个统计数据,2012年,全世界从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上,已经废除死刑的140多,真正还在坚持适用死刑的,已经不到全世界所有国家的1/3了,这是一个现象。世界上最大的国家还是都在保留死刑。从人口的分布来看,我们全世界1/3的人口是在亚洲,而亚洲2/3的人口是印度和中国,印度和中国实际上都是保留死刑的。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印度每年执行死刑,他11亿人口,不超过20个人(执行死刑)。我们13亿人口,我们比他多两亿,那我们每年执行死刑是多少呢?国外保守的估计每年2000个,那是保守估计,因为我们执行死刑的数字是不公开的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自己知道。
那些国外的人权保护团体,只能够通过我们公开媒体报道,一些特别有影响力的案件,谁谁谁又被执行死刑了,这样的案件他们统计起来,每年比较保守的估计2000人。实际上肯定是远远不止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很多赞成在中国说要保留死刑的,一个比较大的理由或者比较经常提起的理由,就是说我们人口众多,那印度人口也众多,他的人口密度比我们还大,但我们每年执行死刑的比例是他的200倍,还是保守估计。所以我们从这个角度来说,以前我没有看到这个数据,感觉我们中国执行死刑还能过得去,当你进行这样一种区域间的比较的时候,就会发现我们每年实际上,我们号称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甚至也是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但是我们执行死刑实际上远远高于人口密度更大,人口总量虽然比我们少一点,但是人口密度更大的国家。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从死刑的角度来说,我的观点非暴力犯罪,如果不能够马上从立法上废除死刑的话,在司法上也要立即停止适用死刑,这是我为什么去年在曾珊这个小姑娘她拿着她父亲免死的呼吁书,我第一个签字(的理由)。对于这个世界闻名的进程来说,对一些完全没有使用暴力,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犯罪,适用死刑我认为在法理上是不存在的。尤其是当你发展到今天,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死刑的废除已经沉淀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对于非暴力犯罪,甚至包括贪污犯罪、贿赂犯罪、经济犯罪,我认为死刑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所以包括吴英案件、曾成杰案件,我也不了解案件情况,我们通过在网络上的一些公开资料,对于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实际上是不清楚的,但是由于他所涉及的罪名,我认为不应当适用死刑。像这类事情我们也不需要通过修改立法,只需要最高法院自己做一件事情,就是立定一个原则,只要是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的一律不予核准,就完全有必要了。这是我今天要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关于这个案件本身,虽然我们对诸多具体事实不了解,我也不是专营实体法的,但是我们从诉讼程序看,我认为反映了在中国司法实践当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那就是无罪推定的原则没有贯彻到位,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没有得到落实,这样一个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体现在曾成杰的案件里,而且也体现在吴英的案件里,还体现在其他的一些可能没有引起大家普遍关注的案件里面。从这些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是公民的财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样的规定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司法事件当中去。具体来讲,一个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被定罪,他的财产已经被处置了。这既违反《宪法》也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涉及的主要是两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侦查那一节里面,涉及到搜查、扣押,《刑事诉讼法》在这一章里面作出规定的时候说的是执法机关可以搜查、扣押财务文件,前提是要与本案有关联。而且还作出了明确规定,扣押之后必须妥善保管、封存,如果是案件正确的要随案移送。第二处规定就是在第二审程序里边,对于扣押冻结的在案财务的处理问题,《刑事诉讼法》专门做了规定。我们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里面能够看出什么问题呢?就是它的逻辑结构表明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尽管可以进行扣押、查封,但不能够随意作出举措。一直要到第二审结束,为什么要到二审结束呢?因为我们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生效判决,对于死刑案件来说两审终审是不适用的,但是他的第二审判决作出以后,也要对象关的财产问题作出处置,这都说明从《刑事诉讼法》本身来看,我们对无罪推定的贯彻是一以贯之的。任何人在任何法制的程序宣告犯罪之前他是无罪的,不能够随意剥夺他的自由,不能随意处置他的财产。只有到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以后,对相应的案件财物那才是最终的处置措施。但是我们在曾成杰的案件里面,我们在吴英案件里面都非常不幸的看到,都在侦查阶段,这些财务都被处理掉了,都被拍卖了。而且拍卖是报纸上的说法,按照刚才辩护人提供的资料来看,恐怕来拍卖都谈不上。说的不好听一点就是被侵吞了,吴英案件也是一样的。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吴英案件是市政府出面弄的,这个案件到底谁出面弄的不清楚。
前两天报纸上报道,云南的毒品犯罪案件,把毒贩抓了以后,他贩毒挣的钱买了别墅,政府出面把它给炸掉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随案扣押的财物该没收的没收,该追缴的追缴,没收的要上缴国库,你炸掉了算怎么回事?这都说明我们《刑事诉讼法》在司法事件的过程当中,虽然刑事诉讼法本身规定了,但是在司法事件当中执行的不到位。这是我感到非常忧虑的问题,也是我为什么今天来参加这个会议。我也在思考这个问题,为什么会这样?我的一个初步结论,都是没有经过详细论证的,一个初步结论,经过我的观察,我认为地方政府在过去甚至包括在文革期间,以及在1979年我们恢复法制建设以来,法制建设仍然不全面、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在没有法制意识的情况下形成的非法习惯。以为把人抓起来了就可以把财产处置了,所以为什么你说吴英案件的公开报道我注意到,是由地方政府不是由公安机关把财产处置的,而是由市政府的名义出面。
所以我认为这是非常值得忧虑的事情,这也是包括吴英案、曾成杰案最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所在,不清楚他到底有多少资产,也是导致公众和媒体对这个案件产生质疑的一个根源。如果我们当初不拍卖,没有进行处理,现在重新对那些财产做一个评估,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连破产都谈不上,又何谈诈骗呢?所以我认为我们通过这个研讨会,也希望听听各位的高见,看看有什么好的办法,我认为在司法实践当中执行的不到位,从而导致了这样一系列的问题。
最后补充一点,目前为止还不大清楚咱们辩护人的策略,到底是保命还是要追求无罪的裁决,如果是保命,采取的策略和追求无罪的裁决采取的策略是不大一样的,就我而言我觉得保命是最重要的,有一些其他的问题是可以忽略的。今天李庄律师说的很好,也不是批评咱们辩护人不尽责,我们提的不一定对,最后如何落实还得你自己去斟酌、落实,我觉得把争取的目标确定下来,在这个目标的指导下采取策略更有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