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1-07-01 20:43阅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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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