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2010年5月19日
国税函[2010]22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的,按照发*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或未全额开具发*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的,按发*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