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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向妻子借款是否需要偿还?

2019-06-14 17:26阅读:
  【案情】


  深圳的游某与北京的张某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熟悉后确定恋爱关系。张某从北京到深圳与游某一同生活,2014年3月至5月期间,游某以企业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张某借款共计12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4年8月9日游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19年3月张某因游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离婚,并要求游某归还借款125万元。


  【分歧】


  针对游某是否需要偿还张某借款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游某无需归还该笔借款,因张某与游某结婚后,游某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二人的财产已经发生混同,因此该笔借款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游某应当偿还张某该笔借款,张某婚前借给游某的借款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双方后来结婚也不能改变该笔资金的借款性质。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笔借款发生在游某与张某结婚前,是张某将其自有资金借给游某,游某也为张某出具了借条,该笔资金的性质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出借人依法当然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


  第二、该笔借款不因二人结婚登记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
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笔借款是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与游某也没有约定婚前个人财产能够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与游某登记结婚不影响该笔借款的性质。


  第三、游某与张某结婚后,双方均有收入,双方在结婚后的财产发生混同,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仅限于在婚后双方取得的收入,对于双方在婚前的财产仍归双方个人所有。游某主张其经营企业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该笔借款也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因此借款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游某将企业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是其作为夫妻一方应尽的扶养义务,无法改变婚前债务的性质。如在婚姻存续期间游某经营的企业产生新的债务,是否属于游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均不影响该笔125万元借款是张某婚前个人财产的属性。


  第四、该笔借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014年3月至5月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即2015年3月至5月借款期限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至2017年5月。张某2019年3月要求游某偿还借款,看似已过诉讼时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游某与张某在2014年8月9日登记结婚,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且持续至张某主张权利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张某应当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六个月内向游某主张权利。因此张某在提出离婚时有权要求游某偿还该笔借款。


  综上,笔者认为游某应当偿还张某借款125万元。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高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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