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两张借条。原来,张先生在和徐女士结婚后,向邓女士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15万元。在借条出具当日,邓女士向张先生转账15万元,这笔钱被张先生用以归还信用卡。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向邓女士借款后理应履行还款义务。现有证据表明,张先生借款目的是信用卡还款及日常消费,且从消费项目及金额来看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范围,故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邓女士要求徐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徐女士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两案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邓女士对徐女士的诉讼请求。徐女士认为,涉诉两笔钱并非借款,丈夫和婆婆没有就“借贷”达成合意,且丈夫每月收入不低,维持日常开支绰绰有余,没有借贷的必要。二审期间,徐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张先生、邓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调查显示,在和徐女士结婚之前,张先生名下银行账户共转账150万元至邓女士账户。结合这一事实,徐女士对张先生出具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邓女士辩称,两笔借款是张先生因为举办婚礼资金不足向其的借款,有转账事实及借条证明,张先生对此予以确认。至于婚前的大额转账,张先生认为与本案无关。
上海二中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涉诉两笔钱款转账行为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钱款的性质。法院认为,首先,涉案是张先生在与徐女士婚后出具,基于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为明确钱款的性质,在出具借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