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某与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登记结婚当天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张某某和陈某某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分得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70%,过错方分得所有夫妻共同财产30%,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后张某出轨,陈某起诉离婚。
【分歧】
对于本案中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夫妻忠诚协议存在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夫妻忠实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只是道德规范,对该义务的履行只是提倡而不能强制履行,所以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夫妻双方既然已经相互结合成为夫妻,双方就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忠诚义务具体化的落实,这是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的,并且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订立的,所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当分别适用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认定。夫妻忠诚协议中如果限定了人身自由权、剥夺了基于身份关系衍生的权利或是损害人体、人格尊严的权利,那么该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夫妻名下所有的财产的约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权,因此,这种是被法律所肯定的。过错方因违反忠诚协议向无过错方进行赔偿,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对于财产的分配和对金钱的赔偿是可以执行的内容,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涉及财产关系内
张某某与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登记结婚当天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张某某和陈某某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分得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70%,过错方分得所有夫妻共同财产30%,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后张某出轨,陈某起诉离婚。
【分歧】
对于本案中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夫妻忠诚协议存在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夫妻忠实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只是道德规范,对该义务的履行只是提倡而不能强制履行,所以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夫妻双方既然已经相互结合成为夫妻,双方就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忠诚义务具体化的落实,这是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的,并且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订立的,所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当分别适用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认定。夫妻忠诚协议中如果限定了人身自由权、剥夺了基于身份关系衍生的权利或是损害人体、人格尊严的权利,那么该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夫妻名下所有的财产的约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权,因此,这种是被法律所肯定的。过错方因违反忠诚协议向无过错方进行赔偿,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对于财产的分配和对金钱的赔偿是可以执行的内容,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涉及财产关系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