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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如何认定?

2019-12-02 22:29阅读:
【案情】


张某某与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登记结婚当天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张某某和陈某某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分得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70%,过错方分得所有夫妻共同财产30%,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后张某出轨,陈某起诉离婚。


【分歧】


对于本案中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夫妻忠诚协议存在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夫妻忠实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只是道德规范,对该义务的履行只是提倡而不能强制履行,所以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夫妻双方既然已经相互结合成为夫妻,双方就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忠诚义务具体化的落实,这是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的,并且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订立的,所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当分别适用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认定。夫妻忠诚协议中如果限定了人身自由权、剥夺了基于身份关系衍生的权利或是损害人体、人格尊严的权利,那么该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夫妻名下所有的财产的约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权,因此,这种是被法律所肯定的。过错方因违反忠诚协议向无过错方进行赔偿,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对于财产的分配和对金钱的赔偿是可以执行的内容,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涉及财产关系内
容有效,涉及人身关系内容无效,理由如下:


夫妻忠诚协议中大部分可以分为涉及财产关系和涉及人身关系条款内容,所以在认定其效力时应当加以区分。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内容,在满足双方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未侵害到社会和公共利益,未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双方行为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协议,即认定其为有效。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都无效的,比如终止婚姻效力的协议,因为在我国婚姻关系必须要经过法定程序和条件才能发生变化;比如丧失子女监护权的约定,监护权是建立在亲子关系上产生的,并不会因为离婚程序而发生变化。


综上,张某某和陈某某签订的忠诚协议,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有效,子女抚养权约定无效。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谢晨康 罗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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