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和张某系合法夫妻,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并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生效。张某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致使该案无法结案。
[分歧]
本案该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因此,张某在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双方原先达成的调解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和李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张某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其公正、合法、可信性更不容质疑。若允许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无条件的反悔,实为对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侵犯,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和诉讼效率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后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该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
李某和张某系合法夫妻,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并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生效。张某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致使该案无法结案。
[分歧]
本案该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因此,张某在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双方原先达成的调解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和李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张某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其公正、合法、可信性更不容质疑。若允许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无条件的反悔,实为对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侵犯,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和诉讼效率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后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该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