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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宝珍:说动物园没有责任证明中国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极端低下

2017-02-01 13:09阅读:

#老虎咬人# 宁波老虎吃人事件我在自己微博上发表了一个微博帖,结果引发群情激奋,很多人说我是大傻逼,很多人用极其粗野的语言指责我,我对这种情况所表现的中国法治水平的低下以及权利意识的低下感到震惊,为推动中国法治水平的提升,推动中国权利意识的觉醒,我再利用这宝贵的春节休假期间,放弃和亲人团聚的宝贵时机,为社会利益发表观点如下:
事情在法律本质上是:老虎被引进动物园之前,当地人100%永远绝对没有被老虎吃掉的可能。也就是说人拥有绝对的不被老虎吃掉的安全保障,当动物园引进了老虎后,动物园合法经营的法律以及逻辑前提条件必须是:动物园的安全措施做到所有的人永远不会被老虎吃掉,也就是动物园不改变一直存在的人拥有绝对的不被老虎吃掉的安全利益和保障,如果动物园引进老虎后人拥有绝对的不被老虎吃掉的安全利益和保障消失或者降低了,就是对不特定人的安全利益的侵害和侵权。
我的相关观点被某个牛人做了一个评论,他说我这个观点就是傻逼,实际上董宝珍非常有可能就是个大傻逼,但是你说董宝珍是傻逼的时候,你要有论证过程,你提出论点,然后你根据至少几个事实证据和逻辑证据,最后得出结论董宝珍是傻逼。但是你不论证就说董宝珍是傻逼,这是什么呢?这是正宗的泼妇骂街!
宁波老虎吃人事件法律逻辑是:在动物园没有引进老虎之前,当地人绝对,哪怕他喝醉、他翻墙、他想自杀等等都没有被老虎吃掉的风险,动物园引进老
虎之后,这种安全利益丧失掉了,于是动物园对人的安全构成了侵害。动物园想要避免自己侵权责任,就要建设安全措施做到引进老虎之后能够确保当地人和不特定的相关人士的安全利益和引进老虎之前完全一样,哪怕他喝醉、他翻墙、他想自杀都不会被动物园老虎吃掉!如果动物园没做到这一点,实际上动物园已经潜在的危害了公共安全,政府应该可以维护人们基本权利的角度,要求动员做到绝对不会发生任何情况下的老虎吃人。
那些说董宝珍是傻逼的人用你们的脑筋想想你们真的懂法吗?本来人们有一种绝对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我有过错情况下有不被老虎吃掉的权利,现在你动物园让我不被老虎吃掉的权利消失了,就表明动物园侵权!
有一个小伙子被一群黑社会追杀,跑到公园的围墙下翻墙纵身跃入了公园,躲避黑社会的追杀,保护自己的生命。然而不幸的是,当他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进入动物园被老虎吃掉了。我要问题此时此刻这个为了躲避黑社会追杀而翻墙进入公园,但不幸被老虎吃掉的人的生命丧失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现在我请任何一个人考虑下,你就是那个被黑社会追杀的人,你为了躲避追杀翻过这个墙的时候随时可以被老虎吃掉,你认为公园的安全保护措施到位吗?
那个现实中没有买票越墙而入被老虎吃掉的人与躲避黑社会追杀越墙而入被老虎吃掉的人,这两个案例的唯一差别是前者为躲避门越墙而入有主观恶意,这种主观恶意的程度是侵害了公园的合法的门票收入,大概不到两百块钱,但这种侵害错不该死。后者逃避黑社会追杀越墙而入没有任何主观恶意,是一种正当的保护自己生命的合理行为,这是二者的唯一差别。但他们只要翻墙就死了,公园这道高墙成为生与死的界限,一旦因某种原因翻越高墙进入动物园,就随时可以被老虎吃掉,这说明公园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够,只有一道墙作为安全保护的措施,墙已经被一系列事实证明是能被翻越的。事实证明动物园的安全保障的层次过低,仅仅是一道高墙这道高墙作为基本安全保护措施,不能使老虎吃人的危险被降到接近于零。
那个逃避门票翻墙而入最终被老虎吃掉的人,躲避黑社会追杀越墙而入被老虎吃掉的人。他们被老虎咬死是因为动物园的老虎有机会咬死人,吃人的老虎有机会吃人是这次不幸事件的最根本的原因,动物园必须让老虎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机会吃人,或者说动物园必须要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任何机会接触到老虎。否则就潜在的存在着动物园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
现在我再举一个例子,在你们家的小区变有一个化工厂在哪儿建了一个高浓度的硫酸池,他在周围垒了一个三米高的墙,并且立了很多招牌告诉你硫酸会剥夺你生命,不要进入这个池子。但是小孩因为淘气翻越墙掉进了这个池子里送命了在这个情况下,你认为这个化工厂有没有责任?能不能说他已经建了高墙他做了说明,所以那个小孩就活该死了,就不应该追究这个化工厂的责任。
这个事件背后的一个普遍的理论是,当你把某种危险的动物和高危险的材料,进入人们的生活半径的时候,引进者就承担了一种保证在引进后,原住民绝对安全的义务,如果你做不到使周围的人不能绝对安全,那么一旦不安全事件发生,你就要承担主要责任,有时候这种不安全事件是于某些人的不文明、不守法、不讲规矩诱发的,但是仍旧不能够否定引进者作为主要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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