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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宝珍评论(五):不守规则就丧失了一切权利吗?

2017-02-21 08:30阅读:
宁波动物园伤人事件之后,我连续发表了多篇文章主张动物园有责任。文章遭到了群众的强烈反对、批评。但斌先生也在他的微博上连续转发批评我的观点,以下内容是但斌先生微薄转发的内容
@启视天下:混淆是非,狗屁不通。照你这么说盗贼去你家,你只能供手送金,不能抗拒?强歼犯因妇女挣扎导致下体受伤,妇女要赔?法律保护合法权利,警示可能的不法行为,这才是公理 .
但斌先生又转发的一条微博是,一个人在高速公路开车高速逆行。财经评论家叶檀转博并直截了当地说:“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犯错,要一个无过错方来承担责任?算鼓励犯错?绝不同情这种人,关键是,这种人不光害自己,常常害别人”著名作家六六女士转发微薄说:“不应当对逃票者进行赔偿,倒是应当让家属赔偿动物园失去老虎的损失。因为家属未能阻止逃票者的危险行为。
鉴于但斌先生、叶檀、六六女生的观点代表了几乎95%人的看法,我专门就但斌先生、叶檀、六六女士的一些观点写文章进行论述:
但斌先生通过对这两条微博的转发,希望论证的是:“违规在先的人首先伤害了别人利益,他没有权利要求别人对他自己在伤害别人过程中的损失提出索赔。”这两个微薄案例使用了类比思维法,或者叫类比论证法。其论证逻辑是:假如董宝珍所说的动物园在他人违规后死亡,要动物园赔偿是对的。那么,小偷、强奸犯在偷窃和强奸他人过程中,出现了自身利益的损害,被强奸者和被盗窃者就有赔偿的义务。”
在这里出现了一个逻辑错误!类比思维成立的前提是两个事物是同类,只有同类才可比,如果不具有这个条件类比就没有逻辑前提。但斌先生所 转发的那两条微博与宁波动物园事件是不是同一类的事情?我的分析研究结论是完全不是同一类的性质,无论是在高速公路上逆行,还是在偷窃和强奸,这些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偷窃和强奸是犯罪不用论述,为什么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是犯罪,因为这种逆行实际上已经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再看宁波动物园被咬死的人,他是不是处于犯罪状态?他不处于犯罪状态,他没有伤害任何人,除了违规以外,犯罪跟他一点儿关系也没有。于是但斌先生转发的那两条微博描述的事件性质和宁波动物园事件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二者不能类比!但斌先生转发的那几个现象都是犯罪行为,而被咬死的人是与犯罪毫无关系。不能用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进行类比,不能把这两类行为视为一类,把不同类型的事情做类别逻辑是错的。
当犯
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受到了伤害,因为在犯罪没有权利索赔。不过也不能说: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利益的损害,都不受保护。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的任何利益都不受保护也是不对的。如果正当防卫过当过度伤害了犯罪分子,这种情况下防卫过当的人需要赔偿犯罪分子的损失。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则说明犯罪分子也有一些权利是需要保护的,不能因为他是犯罪分子,他就什么权力也没有了。六六女士、叶檀女士观点的思想本质实际上是:“如果一个人不守规则,那么这个人在他违规后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都瞬间归零了。”叶檀女士剥 夺了死者获得同情的精神权利,六六女士搏夺了死者得到赔偿的物质权利!两位女士代表绝大多数大众的一致认知:“一个人不守规则在先,那么他的利益损失就彻底得不到任何保障,或者说不守规则在先的人,随之而丧失了任何权力和利益”
这个问题就是这次大讨论的本质问题,不守规则的人在不守规则之后有没有权利,他的不守规则的行为使他的利益发生重大损失后,关联的主体有没有对他这种损失有赔偿的义务,或者说他的不守规则从此以后他什么利益也没有了,什么权利也没有了?事实上,但斌先生、叶檀、六六女士为代表的95%的中国人的观点认为,违规在先死了白死的本质是,不守规则从此以后他什么利益也没有了,什么权利也没有了。
我要说,但斌先生、叶檀、六六女士为代表的观点是百分之百错误的,因为违反了现代文明社会法治精神中最基础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过失和惩罚对等的基础法理,一个人不守规矩是错的要得到惩罚,但这个惩罚是要与过失对等的。违规跳墙用生命丧失作为惩罚的内容,惩罚过度了!一个犯罪分子在伤害你的时候,你的正当防卫要恰当,如果过度防御,你就侵犯了犯罪分子的权利,在这个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中,本质是肯定了不因为犯罪就失去一切权利,犯罪只是失去部分权利。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都有部分权利需要保护。那么现在一个正常的不是犯罪分子的人,他只是违反了一个规则,就让他的生命作为代价来作为处罚,这真的是公平合法吗?这真的符合当代司法制度的过失与惩罚对等的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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