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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案件与被妖魔化的中国法治

2018-02-12 00:10阅读:

汤兰兰案件与被妖魔化的中国法治

汤兰兰案件最近被炒的大热,记者抓眼球的做法,似乎一个小女孩不能把全村都变成强奸犯,似乎是处女卖淫案的翻版,似乎是被公安诱骗深挖的结果,一片质疑之后,受害人的地址姓名等保密信息被公布,影响非常恶劣,但不久后舆论翻转,并且现在依旧争论不断。
汤兰兰案件,首先是记者违反了新闻的规则,要采访双方当事人,但只采访了其中的一方,而强奸案的受害人被严格保密的情况下,是需要有关部门的同意的,需要采访当年的警官、法官的,需要有当时的判决书的,只听信一方的说法,而且违规刺探和泄露受害人信息,其实这已经不是简单的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而是侵犯了国家秘密,这个受害人信息是经过审批国家来保密的,因此相关行为,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才对。
汤兰兰案件再一次反应出来我们对已决案和未决案应当处理上的不同!这里未决案我们可以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但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我们是否可以有疑点就推定其有问题呢?这样对生效判决的无限质疑,是妖魔化你的法治权威性!西方讲的是陪审团永远正确,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是不可以仅仅凭着疑点就质疑的,必须有绝对的证据才可以!否则西方是藐视法庭罪的。中国这样无限质疑是在历史上青天大老爷的需要,是人治的表现,青天大老爷可以无限质疑司法。因此我们要法治,要与世界先进的法治社会接轨,这样的选择性接轨和选择性失明,危害极大。这些打着“正义”旗号的无良记者,就是我们法治社会的高级黑。
汤兰兰案件记者给大家展现的是似乎只有口供的断案,但问题是这是忽悠大众!受害人的证词就是关键证据!与受害人证词一致才是定案的关键。还有就是西方的审讯,也推崇采取让罪犯非合作博弈的方式,有著名的囚徒困境博弈!多个罪犯的口供相一致,也是证据,同案犯的供述就是嫌疑人口供之外的证据。汤兰兰的案件,原来的罪犯口供互相印证,除非警察有意陷害,是做不到的。记者在这里首先有罪推定了中国司法。然后就是罪犯刑满出狱后的申诉,罪犯在羁
押状态是无法串供一致翻供的,但在服刑和刑满之后,这个串供变得很容易,因此这个串供上的差别,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我们讲上诉不加刑,但申诉加刑与否可没有说。这个案件,如果是罪犯出狱以后,利用行为自由串供方便,恶意串供翻供,诋毁中国司法,如此的恶行且不思悔改,那么这样的申诉是否该加刑呢?!我们刑法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但犯罪分子恶意申诉,是否可以不按照这个原则?!我们现在已经没有了嫖宿幼女罪,这个申诉如果裁定犯罪成立,那么其中的判刑按照新的刑法就不是原来的情况了,是否可以依法严惩?!
汤兰兰案件很多人不愿意相信司法,就是善良的人们不愿意相信有这样的恶行。但这个世界确实有穷凶极恶之人,很多事情是要讲证据的。我们可以看看判决书,记者的报道,这个基本文件应当公平的提及。中国的司法总被妖魔化,原因就是没有西方的藐视法庭罪,你怎样妖魔化中国的司法都不为罪,可以无限质疑,是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也给了西方钻空子妖魔化我们社会制度的空间,这里我们的法治领域,被西方渗透是非常厉害的,他们之恶,选择性接轨是最明显的特征。
所以综上所述,汤兰兰案件就是罪犯利用人们的善良和一些人借此妖魔化中国司法,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对这批人采取更有力的手段,不容易任由他们的胡作非为。
汤兰兰案件与被妖魔化的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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