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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警方有重大不作为和失职

2018-08-30 20:12阅读:

昆山砍人案警方有重大不作为和失职

昆山爆发了一个大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引发了全社会的讨论,但这个案件在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之外,我作为职业律师看到的还有警方的重大失职和不作为。
这里我们且不说死者组织了有黑社会嫌疑的天安社,公安对天安社的查处是不力的;这里也不说死者有多少不良行为,又怎么在公安系统的支持下变成见义勇为者的;这里还不主要讨论一些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否恰当。而这里关键要说的是公检体系的不作为和失职,导致这个案件的问题更加复杂。检方公报的一句双方因为琐事口角的话,已经体现了他们的不作为态度。
昆山砍人案警方有重大不作为和失职
我们是严格的防卫制度,按照这样的严格制度之下,幸亏可以有录像,否则赵国到惯例是双方互殴不问原因,谁伤得重谁有理,类似的事情我们可以记得的就是当年陕西的枪下留人案,但最后还是枪决了嫌疑人。在本案有录像的情况下,嫌疑人于某的说法是对方号称有枪,要去车里拿枪,这个是施暴人的孤证,举证还是有欠缺的。我们有很多讨论正当防卫的问题的文章,但事后看了这些天,警方的做法的问题却没有谁说,所以我这里特别说一下。
从警方的通报可
以看到对于某进行了控制,而对车上的其他人却没有任何的交代,起因也变成了琐事口角,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别看于某人的伤势可能达不到轻伤,中国轻伤的规定是不低的,但中国还有其他罪名补救,法律是一个严密的体系。这车上其他人看录像都涉嫌犯罪,这个法律规定很多人是不太了解的,这个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是宝马车一方的违章和责任,却故意去殴打他人,并且叫来了拿刀的大哥,最后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绝对是够得上寻衅滋事罪而且是可以从重严惩的,不抓这些人很有问题。
不抓他们,或者说没有第一时间把他们抓捕,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和难以弥补的,因为他们可以有时间串供,对见义勇为案件的认定影响是巨大的!嫌疑人于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的是证据,仅仅凭借录像,不能证实对方返回汽车的真实意图,当时的对话非常重要,也就是把那几个一起打人的人抓捕,进行第一时间的审讯异常重要,警方的不作为错过了这个时机,对方串供完成,对确定正当防卫就变得取证困难了,这里警方的责任不光是放纵了那几个人,而是对正当防卫的一方非常的不公平。
昆山砍人案警方有重大不作为和失职
我们需要的是更仔细的审视一下我们的法律体系,我们的法律对正当防卫异常严格,我们的人民不但不允许有枪,而且刀刃长一点就是违法被管制,买一个菜刀都要实名制,而黑恶分子却可以有大砍刀,这个怎么体现对守法良民的公平?而且我们的伤害罪轻伤需要很重的伤情才可以,打断骨头都未必是轻伤,而且轻伤不问原因的,黑恶分子把你打的遍体鳞伤也构不成轻伤,这里合适么?还有我们的公序良俗都知道谁先动手谁无理,而在我们的司法惩治上,伤害罪却对谁先动手不关注,这么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情怎么能够写到法律里面?对比的西方是一个可以假想防卫,可以有枪社会,你不敢随便打不认识的人,没准他就拔枪把你射杀了还无罪,这个中国与之不接轨的背后是什么?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中国有寻衅滋事这个罪名!你先动手,尤其是没有道理的先动手,就是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在过去是流氓罪的,后来取消了流氓罪,变成了四个更具体的罪名,其中寻衅滋事就是其一。如果后动手,是永远没有寻衅滋事罪的。这个罪名的存在,才是对良民最大的保护!这个罪名是中国法制有历史传统的,西方是没有这个传统的,我们与西方的接轨,不能是选择性的接轨!而参照西方的同时,也要对我们历史法律体系有一个深刻的理解才行!但我们的法律界,且不说沦陷,很多就是法学翻译家,对法律体系没有理解,对各种法律文献,尤其是西方文献,语言水平高者占据了话语权。我们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作用。
警方不积极抓捕和追究寻衅滋事,其实是有其内在的潜规则的,且不说天安社这样的群体可能有当地警方的保护伞,就是没有,警方不抓寻衅滋事的潜规则就是不能增加本地的治安发案率,影响警方评优;而中国各种媒体对警方的行为过于挑剔,这个罪名警方抓了,不容易定罪的因素很多,也容易揽上责任;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寻衅滋事的强势一方,经常比办案的一线民警更有势力,一线民警是容易被报复的。但本案当中没有把他们立即抓捕,不光是对他们的放纵,也伤害了于某的诉讼利益。这个潜规则必须改变,否则就是对中国整个法律体系的破坏!体系有问题下,法律潜规则会让问题走向反面!
昆山砍人案警方有重大不作为和失职
而具体到昆山这个案件,如果加入了寻衅滋事,问题就更严重了!因为没有这个罪名,那个什么天安社,最多是一个非法民间社团组织,但有了寻衅滋事的罪名,这个组织就立即是黑社会组织了,而且黑社会组织只要是成员,不必自己有直接的罪行,都是犯罪的,是要抓很多人的!而这里很多人可能是当地很有势力的人物了,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公检一方,为何在这个问题上大事化小,说是口角了。

我们讲依法治国,就要违法必究,犯罪必惩,警方这个不作为,应当及时得到纠正。就算是他们成功的串供,从录像证据来看,追究他们的寻衅滋事罪也是证据确凿的,警方应当采取行动,亡羊补牢。我们更需要对这个寻衅滋事罪名深入认识,深入理解法律体系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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