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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研究 | 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2017-03-29 10:15阅读:
​​ ​ 众所周知,证券法有明文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但哪些人员属于证券从业人员?该等规定是否适用于新三板公司呢?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1、《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14年12月修订)九、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3、《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0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及其管理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同时,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及执业证书,而取得执业证书的前提是被证券业务机构聘用,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证券从业人员一般指与证券从业机构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且已依法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及执业证书的人员。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新三板股票呢?我们先看一下在一级市场股转系统的态度。
二、新三板相关案例
1、深海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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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臻顺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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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益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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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凌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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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步结论
1、通过上述申请新三板挂牌的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可初步看出,在一级市场,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持有的拟新三板公司股份持禁止态度,如及时辞去证券公司的职务并出具承诺,不会构成实质障碍。
2、经咨询股转相关工作人员,在二级市场,因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等问题,更多的是倾向于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交易新三板的股票。
3、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参与认购新三板的股份的情形,股转系统是认可的,详见深海软件。
4、经搜索,2016年10月31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广州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公司,系股东)诉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拟挂牌主体,截至目前未成功挂牌)关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案由:高聚浩以金网达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实现新三板挂牌,诉讼请求:要求金网达支付回购款和利息共计人民币近550万元。法院查明广州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存在证券从业人员的身份,但据了解,该案尚未判决。
但实务中存在一种观点,即从业人员只要是不买卖自己公司的主办项目的股票就可以。经搜索,上述案例中,深海软件的主办券商为海通证券,臻顺智能的主办券商为中山证券,正益移动的主办券商为中信建投,中凌高科的主办券商为华泰证券。其中深海软件及中凌高科的(间接)股东均为主办券商的员工,可见上述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现行《证券法》禁止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股票交易,但并未禁止证券业从业人员开立证券账户买卖基金、债券等证券。在此背景下,《指引》没有一律禁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开立证券账户,而是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工作人员的证券账户管理。所以在实务中是否存在一定操作空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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