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证券法有明文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但哪些人员属于证券从业人员?该等规定是否适用于新三板公司呢?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1、《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14年12月修订)九、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3、《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0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