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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研究|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总结

2017-08-07 12: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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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研究| <wbr>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总结

时间线索:1997提出——1998解释——2010确认——2015完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初次规定
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对前述规定的解释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3、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对289号答复做了确认,使其具有了普遍适用效力。——确认效力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官方文件的确认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就明确地包含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由此可见,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不用交税,那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溢价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此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都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其中就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5、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最新文件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1)个人取得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即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转增股本的,不适用分期缴纳政策,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股息、红利差异化政策来执行:
A:持股超过一年的,免征;
B:持股期限在一月至一年的,减半征收;
C:持股期限一月以下的,全额征收。
2)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转增股本的,可以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3)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转增股本的,应该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该及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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