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投资银行都是在IPO或者配售成功之后,才跟上市公司签订承销合同。做不成的话,就当什么事儿也没有发生。
在我国国内,上市公司爆仓之后,银行无权斩仓。而且大量的合同无法执行。干预者众。有鉴于此,我建议把中国的合同全部改成“临时合同”。无约束力。直到交割执行之后,才签正式合同。反正大家都不把合同当回事儿。
在我国国内,上市公司爆仓之后,银行无权斩仓。而且大量的合同无法执行。干预者众。有鉴于此,我建议把中国的合同全部改成“临时合同”。无约束力。直到交割执行之后,才签正式合同。反正大家都不把合同当回事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