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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弄懂保险企业价值评估的两个关键点

2016-05-01 14:26阅读:

一文弄懂保险企业价值评估的两个关键点

前泰康人寿总公司个险市场部高级主管 丘斌斌
A股各家保险公司数据中重要的二项就是“新业务价值(或者叫新单价值)”和“内涵价值”,这似乎体现着这家公司的经营水平和可投资性,那么这个新业务价值如何理解和看待呢?影响它的因素又是什么呢?各个销售渠道的产品新业务价值率有何不同?
A股各家保险公司数据中重要的二项就是“新业务价值(或者叫新单价值)”和“内涵价值”,这似乎体现着这家公司的经营水平和可投资性,那么这个新业务价值如何理解和看待呢?影响它的因素又是什么呢?各个销售渠道的产品新业务价值率有何不同?
一、内涵价值的提出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针对寿险公司的恶意收购在英国国内纷纷上演,严重打击了该国寿险业的发展。恶意收购频频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评估方法低估了寿险公司的价值。
法定评估方法是以法定会计准则(SAP)和法定偿付能力为基础的、用于保险监管者评定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的方法,主要目的在于证明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能够履行保险合同,因此在选择评估假设和评估方法时比较保守。在收入的确认上,法定评估方法遵守收付实现制,后期的续期保费只有实现后,才能纳入利润中;在费用的确认上,虽然采用修正的责任准备金,但是前几年的费用还是很高,尤其在新业务的第一年只有亏损,根本没有利润。
法定评估方法只承认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发生的费用,而寿险产品绝大部分为长期业务,每张新签保单全部收入的实现要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完成,但是费用的发生,特别是支付给代理人的佣金在签发保单时就需要支付绝大部分甚至是全部。法定评估方法忽略新签保单在以后年份可能实现的利润,在此方法评估下,新保单带给寿险公司的是亏损而非利润,这就导致寿险公
司新业务越多亏损越严重。
法定会计准则对于死亡率、收益率等各方面的假设都是保守的,不足以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不能有效分析公司的成长,对于需要上市的保险公司,如果采用法定会计准则,其价值就被低估,不能筹措到足够的资本金,甚至会遭到恶意收购。法定会计准则的重心在于偿付能力,重视公司当前业务,而忽视了公司长期运营的潜力。因此,法定评估方法制约了寿险行业的持续发展。
美国改善这种状况的一种办法,就是采用美国一般会计准则(USGAAP)评估法。USGAAP更关心公司的获利能力,因此其各种假设更加符合实际。对于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即收益在保单签订时已确认,而展业费用作为递延资本在以后确定保费收入时逐期摊布。但是USGAAP关注的是公司总的收益情况,无法区分资本金收益和有效业务价值收益,也不能考察不同险种、不同部门的价值增值情况,没有区分现有业务和新业务所创造的利润,不能区分新业务是增加公司的利润还是减少公司的利润。因此,USGAAP不能作出公司的绩效评估,也无法帮助公司管理和控制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内涵价值(Embedded Value)评估法应运而生,它是针对寿险产品盈利周期长和展业费用高的特性构造的一种价值评估方法。
二、内涵价值
内涵价值可以认为是在保险公司价值评估中引入“经济价值”的概念,并将其按照保险业的特点进行改进,所形成的具有行业特征的公司价值概念。
“经济价值(Economy Value)”是相对于“账面价值(Book Value)”、“市场价值(Market Value)”的价值概念,它与未来现金流预期密切相关。经济价值的计算建立在未来现金流量模式和相关的风险折现率基础上。内涵价值在本质上延续了经济价值的概念,在计算中引入精算假设,是一种以精算技术为基础的保险行业特有的公司价值概念。
对于内涵价值的具体界定,尽管各国的精算师协会组织都有不同的阐述,但所表示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欧洲是内涵价值方法的发源地,因此内涵价值在欧洲的应用最广泛,也相对较成熟。为使欧洲各个寿险公司之间的内涵价值信息具有可比性,更好地发挥内涵价值信息的作用,并使寿险公司财务信息更加透明化,欧洲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论坛制定了欧洲内涵价值准则(European Embedded Value Principles)。中国保监会在《人身保险内涵价值报告编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内涵价值的定义也与此定义相同,即内涵价值是以下三项之和:分配给适用业务的自由盈余、要求资本扣除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之后的余额、有效业务的现值。其中,自由盈余是指适用业务对应的所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负债,超过该适用业务要求资本的数额。不分配于适用业务的自由盈余不应包含在内涵价值中;要求资本是指适用业务对应的所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负债,在评估日限制不能分配给股东的金额。要求资本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可以使用比法定要求更严格的要求资本;有效业务的现值是指支持有效业务负债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可分配的股东现金流的现值。
简单的说,内涵价值就是对统计时刻寿险公司既往有效保单的价值估值。由此也可以看到,内涵价值是在没有考虑公司未来新业务销售能力的情况下现有公司的价值,我们可以把内涵价值看作是寿险公司进行清算转让时的价值,或者说,可以将其看作是某种意义下的保险公司的“净资产”。由于新签单业务通常会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价值,保险公司的内涵价值实际上是一家保险公司的最小经济价值,它直接反映了寿险公司当前的经营成果,构成了寿险公司的核心价值。
三、内涵价值和新业务价值
内涵价值仅仅考虑了当前有效业务的价值,而未来新业务所产生的价值反映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公司未来的增长能力,这部分价值毕竟会实现,即随着新业务的增长,未来新业务价值会逐步转换为公司的内涵价值,因此有些公司在评估内涵价值的时候会在内涵价值的基础上加入所估计的未来新业务价值,得到所谓的评估价值(Appraisal Value),这几乎可以看成公司的全部价值。
所以,评估价值=内涵价值(EV)+新业务价值。
关于新业务倍数,它是由一年新业务价值(NBV)的未来增长速度所决定。未来一年新业务价值(NBV)增速越大,新业务倍数便会越高,那么这是对保险公司的新业务价值更为利好。但是影响新业务价值的因素很多,这个我们回头再说。
四、如何理解新业务价值
简单假设模型:某个分红型寿险产品,每年向客户分红+预定利率为5%,假设年投资回报率为6%(假设约定利率为2.5%,投资收益多出的3.5%按分红要求必须有70%以上分配给客户,假定分配了2.5%),贴现率为10%(目前险企普遍比10%还高,而欧洲险企普遍在7-8%,所以这也是保险股被价值低估的一个影响因素)。同时该保单期限为十年。
这是最简单的模型,假设某保户购买10万元的该产品,公司每年赚取1%的利差益,那么这张保单在10年后保险公司能够获得101%的10次方(保险公司每年获得6%的投资收益,并当年给客户5%)的利差。也就是说当初的10万元保费这个时候已经变成了110462元。由于假设中没有附加的赔付(死亡等约定赔付等),退还客户10万元,剩余10462元归保险公司。但是这是10年后的钱,必须贴现到今天才能算今天的价值。按照假设的10%贴现率计算后得到现值4033元。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就是这张保单的价值,如果这张保单是2013年销售出去的,我们习惯称之为新业务价值,如果把这一年内签发的保单未来整个保险期间内每年的可分配盈余贴现到每张保单的发单时刻,即保单签发前,就是我们熟知的一年新业务价值。
当然必须要说,我们假设的模型是最最简单的两全保险的模型,就一张保单而言,还会具有一定的保障和生存给付等功能,即便经过精算计算的费率,也要卖出一定的数量来进行风险平摊,确保死差为收益,费差在预估的范围内,这样利差收益才正计数。
上述产品卖出的第一年新业务价值计算值为4033元,但是如果2013年该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达到7%,每年的利差都按照当年的时间来贴现,有效业务价值也是一样,第一保单年度末有效业务价值=1000/1.1+1000/(1.1的平方)+……+1000/(1.1的9次方),即未来利润贴现到第一保单年度末。第一年的利差1000元已经增加到净资产,从而体现在内含价值中。
同时大家要注意到,我在上面这段话,引入了一个新名词,那就是有效业务价值。为什么这个时候叫做有效业务价值了呢?因为到了2014年,这个保单不再是是新业务了,所以有了新的名词,叫做有效业务价值,再通过这个去理解内涵价值。
五、影响新业务价值的因素
对于新业务价值,大家会有很多误解,比如以为趸交的新业务价值就比期交的新业务价值低,银保渠道的新业务价值比营销渠道的低等,这都是惯性思维的错误理解。
从产品设计的角度上讲,每个产品的设计目的都不一样,有些产品是为了完善产品线,有些是主打产品,有些是辅助产品,有些是传统产品,每个产品是不是都如设计一样赚钱,还要在实际当中检验,所以每家寿险公司还有风控的部门,专门评估有既往保单的风险情况。因此,设计的不同的产品,新业务价值会很不一样。
例如件均保费的影响,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件均保费越高,新业务价值越大,这会带来费差降低。交费期的影响因素是有的,例如某年金型产品,因为没有死差因素,费差忽略不计(国内公司的大部分产品都没有费差益,很多是费差损),二十年交费和十五年交费、十年期交费的新业务价值率相差不大,因为件均保费差距不大,交费周期带来的利差损益差别不大,但是规模保费下的五年期新业务价值就是十年期的一半左右,而趸交规模保费大约是十年期新业务价值率的1/6,这是在规模保费计算下,但是换算成标准保费就不是了,规模保费的新业务价值率在标保下就是十年期交费新业务价值率的1.66倍,五年期和十年期交费标保条件下的新业务价值率差不多,甚至略高。那么是不是推趸交保单更赚钱呢,不是的。因为在实际销售中,趸交规模保费是标准保费的1/10,也就是趸交10万元保费,计做1万元标保,但是趸交的规模保费却往往没有十年期交件均保费的10倍,实际情况下是2-3倍左右,如此看来趸交情况下产生的实际新业务价值就没有期交保费产生的实际新业务价值高了,这也就是险企主推多年期交费的理由。交费期不同会影响三差的变化。
看个例子就好理解了,以上面的年金产品为例,假若10年期交费的产品件均标准保费为1万元,计算的新业务价值率为42%,新业务价值为4200元;趸交的标保情况下新业务价值率为70%,规模保费的新业务价值率为7%,但是趸交件均保费为2.5万元规模保费,则实际的新业务价值为1750元。
不同渠道的产品新业务价值率也会不同,例如银行保险渠道,相对费用率会比营销渠道的低,但是假若所销售的保单多为趸交、短周期、高回报的产品,新业务价值肯定不高;但是如果销售期交、长周期的年金、两全等类型产品,新业务价值就可能比营销产品的还高,当然也有个总量关系,因为这种类型的产品在银保渠道销售的产品占比往往不大,所谓结构转型,也是为了提高银邮渠道的新业务价值的一个重要方式。
不同的产品在相同条件下,新业务价值也不同,例如重疾类产品,可能有死差益,所以新业务价值会更高,非分红的传统险一般新业务价值高过分红、万能型产品,好理解因为利差更多。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保险期限,一般而言保险期限越长的产品,新业务价值越大,因为保单周期长,资金存续时间久,贴现周期也长,而有生存金给付的两全、年金产品,新业务价值率会有所下降,因为资金在前期部分支出,而生存金支出的频率、比例都会影响新业务价值。因为新业务价值的一些变量是估算的,所以和日后的内涵价值计算不完全相同,会有退保率、保单继续率、理赔情况等各种指标来影响,所以内涵价值也是一个周期性变量。
所以每款产品的新业务价值是不同的,会根据各种变量的不同变化,而且是动态变量,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是个周期性变量,在一定周期内相对稳定,各公司对于新业务价值的计算也不太一样,有些细微的差异,一般会核算出不同状态下的新业务价值再汇总到产品上,再把不同的产品新业务价值相加,得到公司的新业务价值。所以,这些和各家险企的产品设计、定位、战略,销售人员情况、数量、销售能力、件均保费、产品主要交费年期、保单周期等都息息相关。除此之外,影响寿险公司公司价值的可能还有管理层能力、品牌效应等其他因素,将所有这些因素加在评估价值之上便得到了寿险公司的市场价值(Market Value),即寿险公司股票的理论价值。
我们从财务报表上看到的新业务价值率、内涵价值都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一家公司的经营能力,故而这两项指标都是衡量一家寿险公司经营状况和可投资水平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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