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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存贷比意在“开正路”

2014-07-08 08:34阅读:
本刊特约作者 陈同辉/文 《证券市场周刊》2014-07-04


银监会此次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要点在于,在分子方面,除了2011年已经扣减的几项之外,新增扣减如下三项:一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二是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三是商业银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分母方面,存款范围扩大到大额可转让存贷,以及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同时银监会对存贷比的考核由原来的本外币混合考核调整为针对人民币业务单独实施。
市场普遍认为这是银监会配合“放水”,“稳增长”之举。然而,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银监会希望凭借此次调整,在目前无法立马改变《商业银行法》中对存贷比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为银行开辟一条“正路”,与此前发布的,意在堵“邪路”的140号等相关监管措施一起,有堵有疏,在防范金融风险,力促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同业监管之难(小标题)
516日银监会曾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设置了要求,禁止所有高资本消耗业务的监管套利,明确对目前流行的买入返售和非标业务作出限制,希望以此迫使商业银行收缩同业类信贷业务,尤其是此前疯狂开展的返售类非标业务。
然而,同业业务由流动性管理工具变身为信贷工具,有其存在的土壤。
宏观上,央行从2010年开始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圈住“热钱”以抑制通货膨胀,由此形成的利率双轨制,造成银行存款大量流失。同时,随着中国贸易顺差与GDP占比逐渐进入2%左右区间,由外汇占款带
来的基础货币投放增量与广义货币增量占比由2005-2011年期间高达30%的比重降低到20145月份的3%。这导致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受到极大约束,不得不依靠贷款业务派生存款。在此情况下,存贷比的存在就会形成一个悖论:商业银行需要贷款派生存款,而存贷比却规定先有存款,才能发放贷款。
从银行角度,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比以及资本这三大约束,限制了银行放贷能力,特别是存款准备金率与存贷比。而银行如果通过同业资金倒腾,发展类信贷业务,则可规避以上三项监管指标的约束,实现利润最大化。以某股份制银行为例,其内部各项资产收益率分析结果显示,买入返售受益权资产的RAROC(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率)高达54.12%,而整体同业业务RAROC高达40.47%,作为对比,RAROC排名第二的小微贷款仅为33.71%
从资金需求端来说,由于市场中存在诸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业,以及一些“借旧还新”僵尸企业等资金利率不敏感主体,许多对资金有正常需求的经济主体无法获取银行的金融服务。
基于以上原因,银监会如果不在堵住银行业“邪路”的同时,开一条“正路”,则同业资金会以其他“金融创新”的方式,重新回到类信贷业务模式上。实际上,在140号文出台不到一个月半的时间内,银行业就已经“另辟蹊径”。据媒体报道,目前商业银行已经开发出“T+D模式”、“存单质押”,以及“买入转售”等方式。
有鉴于此,此次存贷比调整通知的出台,必要且及时。
引导资金“脱虚向实”(小标题)
此次存贷比调整最重要的亮点,在于将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剔除出存贷比的分子项。要知道,存贷比设立的初衷,在于避免银行将全部存款用于发放贷款,乃至于借用同业资金发放贷款,从而引发可能的流动性风险。姑且不论这种想法是否正确,仅从这一初衷考虑,如果金融机构的负债来源期限较长,且确实债权人无权要求提前偿还,则银行将其用于期限匹配的贷款,不会存在任何流动性风险。甚至于,如果银行负债资金来源稳定,发债资金与贷款资产适当期限错配,在合理的流动性管理下,亦可避免流动性风险。因此银监会关于此项的调整,有其合理性。
对商业银行来说,由债券融资而来的资金本身并不属于存款范畴,自然无需上缴存款准备金,此次调整更是让这笔资金脱离存贷比的约束,这意味着以后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将所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贷款投放。结合此前证监会与银监会开始放行的银行业“优先股”计划,可以说银监会此举为商业银行摆脱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比以及资本的约束,开了一个大口。可以预想此次调整实施后,银行可以采取如下方式代替同业投资,即银行A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B发行的相关债券,而银行B借此获取的资金可以用于发放贷款。此举与原有的同业类信贷业务区别在于:通过发债方式获取资金相对于同业负债方式更为稳定;由于无须通过同业类信贷业务长链条的资金传递,不存在各种抽屉协议,风险承担主体明确;并且,由于此举并未规避资本约束,商业银行不存在杠杆过高问题,有助于整体上降低银行业经营风险。
由此可见,银监会允许银行债券融资资金所放贷款扣除于分子项外,意在希望银行放弃同业类信贷业务,采取更为安全、有效的方式支持实体经济。
其次,银监会在此次存贷比分子项中扣除支小再贷款,也体现出希望银行“走正路”的想法。新一届政府一直希望银行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方面能起到相应的作用,然而市场上众多利率不敏感主体的存在,使得银行业资金无法流向对资金最渴望,同时又最有助于就业的主体。银监会此举有助于增加银行在小微企业上的信贷额度,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分母方面,在现有计算口径基础上增加的第一项为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普遍认为这一规定意在配合央行即将出台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政策,增加银行负债资金来源。笔者同意“配合”一说,但是对“增加银行负债资金来源”一说保留意见。
如果我们把金融市场大致看成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那么这一市场上的竞争主体能否吸收到相对较多的负债,取决于其提供的收益率相对于其他主体是否有足够吸引力。关于这点,我们可以从保险业与目前火热的互联网基金这两案例予以说明。
2014年之前,保险业因受2.5%预订利率的管制,在2011年开始的利率双轨制进程中,保费增速大幅降低。2010年保险业原保费收入同比增长30.44%,而此后三年原保费收入同比增长大幅放缓至-1.3%8.01%11.20%,与此同时,保险业退保率的大幅提高,以中国人寿为例,其退保率由2011年的2.79%提高到2013年的3.86%。反观互联网基金业,以余额宝为例,从20136月钱荒开始,凭借着高收益率,短短一年不到的时间内吸金5000亿元。
实际上,当保监会于2014年放宽预定利率限制后,保险业2014年第一季度实现保费收入增长42%。而银行业则早已从多年前开始,利用各种方法,通过理财产品高息揽储,并将其转化为表内存款,以符合存贷比要求。
另外,即使没有大额可转让存单,目前银行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吸收存款负债,比如目前流行的“以贷带存”,当银行给与企业贷款时,要求企业将一定比例的资金存放于银行;不仅于此,银行还可以与一些大型企业合作,让企业开出汇票贴现后存款到银行,然后以派生存款做抵押再开出汇票,重复贴现存款抵押的步骤,连续多次之后,商业银行可实现资产负债表上的存款数倍派生性增长。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如果仅仅希望增加银行可贷资金资源,在分母项加入大额可转让存单并无太大意义。银监会对存贷比此项的调整,更深层次的目的亦在于为银行“开正路”。现实中,上述银行的两种吸收存款方式存在不同的缺陷:“以贷带存”增加贷款企业负担,而票据重复贴现的问题在于一旦派生效应消失,金融机构将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既然无法阻碍利率市场化进程,而此前的监管措施又导致吸储方式存在各种弊端,不如从监管层面大大方方的接受现状的改变,让银行光明正大的从自身需求出发,以合理的价格,通过正规渠道吸收资金,此举既可降低银行运营风险,减轻贷款企业负担,亦可促进利率市场化。
同样的,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计入分母也有助于规范商业银行为赚取监管套利而无视风险的经营行为。由于境内外利差的存在,一些商业银行就曾大量涉及跨境人民币套利产品,采用境内存款质押、境外合作银行放贷支付的表外业务获取收益,此举本质上等同于商业银行借用境外廉价资金境内放款。在内外利差依然存在的情况下,随着境外人民币资金沉淀量的不断扩大,客观环境将不断激励商业银行发明新的跨境金融产品,以实现外借内贷的目的。在无法完全阻止银行套利冲动情况下,银监会此次调整,有助于规范境外资金入境方式,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扩张国内可用资金来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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