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的日子。而根据安排,这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正因如此,这次会议自然也就受到股票市场的极大关注,因为在中国股市与依法治国相对应的就是“依法治市”问题。
对于中国股市来说,“依法治市”的问题非常突出,它明显是中国股市的一大软肋。虽然说中国股市并不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一应俱全,但由于涉及到股市的相关条件都软弱无力,尤其是一部《证券法》堪称“豆腐法”,因此依此法治市的结果,是股市里乱象丛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频出。
最明显的一点是《证券法》对欺诈上市行为的纵容。欺诈上市是股票市场最大的罪恶所在。但在对欺诈上市行为的查处上,《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项规定,对欺诈上市行为,仅仅只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这甚至比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还低,这与其说是一种惩处,不如说是一种包庇与纵容。
而这种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从轻查处,几乎存在于《证券法》的每一项条款中,不论是股价操纵还是内幕交易,或者信息披露违规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法》给予的惩处通常都是“点到为止”。虽然有些条款按“顶格处罚”可以达到严惩的效果,但在执法过程中通常又被执法者“放生”了。以至A股市场的监管执法最终不外乎都是“皮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究其根源在于,中国股市的设立,最初是为国企脱贫解困服务的。因此,这个市场的定位就是圈钱市,就是为融资者服务的,设立股市的目的也就是掏投资者的荷包来服务国企。也正因如此,相关政策法规的制订,自然是偏向于融资者的,不仅对融资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偏轻,哪怕就是为融资者服务的中介机构,同样也不会受到重罚。与此相对应的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基本上形同虚设。如今尽管中国股市设立20多年了,但这种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问题也因此而产生。因为对于早期的国企上市来说,由于高管并无持股,因此涉及到的利益并不严重,所以当时国企上市虽然捆绑现象严重,但总体上造假现象并不严重,因此
对于中国股市来说,“依法治市”的问题非常突出,它明显是中国股市的一大软肋。虽然说中国股市并不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一应俱全,但由于涉及到股市的相关条件都软弱无力,尤其是一部《证券法》堪称“豆腐法”,因此依此法治市的结果,是股市里乱象丛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频出。
最明显的一点是《证券法》对欺诈上市行为的纵容。欺诈上市是股票市场最大的罪恶所在。但在对欺诈上市行为的查处上,《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项规定,对欺诈上市行为,仅仅只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这甚至比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还低,这与其说是一种惩处,不如说是一种包庇与纵容。
而这种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从轻查处,几乎存在于《证券法》的每一项条款中,不论是股价操纵还是内幕交易,或者信息披露违规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法》给予的惩处通常都是“点到为止”。虽然有些条款按“顶格处罚”可以达到严惩的效果,但在执法过程中通常又被执法者“放生”了。以至A股市场的监管执法最终不外乎都是“皮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究其根源在于,中国股市的设立,最初是为国企脱贫解困服务的。因此,这个市场的定位就是圈钱市,就是为融资者服务的,设立股市的目的也就是掏投资者的荷包来服务国企。也正因如此,相关政策法规的制订,自然是偏向于融资者的,不仅对融资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偏轻,哪怕就是为融资者服务的中介机构,同样也不会受到重罚。与此相对应的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基本上形同虚设。如今尽管中国股市设立20多年了,但这种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问题也因此而产生。因为对于早期的国企上市来说,由于高管并无持股,因此涉及到的利益并不严重,所以当时国企上市虽然捆绑现象严重,但总体上造假现象并不严重,因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