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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废除60万元顶格处罚够了吗?

2020-04-30 06:30阅读:
针对金融委工作会议两次提出的“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的决定安排,4月24日,证监会明确表示,将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基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以至美国证交会主席杰伊•克莱顿4月23日公开发布言论称,因为信息披露的问题,他提醒投资者近期在调整仓位时,不要将资金投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而在此之前,杰伊•克莱顿还与其他几位美国官员联合发文称,“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新兴市场中,与美国本土公司相比,信息披露不完整或存在误导性的风险要大的多;而且在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获得追索权的机会也要小的多。”正是基于这样的市场背景,金融委以及证监会作出决定,“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 将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这是很有必要的。
就对欺诈发行的打击来说,重拳打击的法制基础基本上已经完备,只要严格执法,重拳打击欺诈发行并不难做到。但如何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却是让市场困惑的一件事情。虽然证监会表示,2019年以来,已累计对22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对18起典型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但从这些案件的查处上,并没有真正体现出“重拳打击”的特征。这些公司没有一家因为财务造假而被强制退市了。也没有公司被处以巨额罚款,同时更没有让有关责任人把牢底坐穿,所以之前对财务造假案的查处基本上都谈不上“重拳打击”。
那么,该如何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呢?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采取“组合拳”,全方位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
首先在处罚上尽可能按新《证券法》的上限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作出“顶格处罚”。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百万元或一千万元的顶格处罚较之于原来的60万元上限显然还是加重了许多。
其次是让财务造假公司退市。这是目前市场的一大软肋。虽然之前管理层推出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但该制度总体上并不太完
善,以至财务造假公司退市形同虚设。如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这里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际上变成了财务指标不达标的退市。因此,有必要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让重大财务造假公司跟欺诈发行公司一样直接退市。
其三是追究刑责。目前《刑法》在这方面也是手软。比如,目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期在3年以下。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缺少足够的震慑力。但尽管如此,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追究刑责总比不追究刑责好。当然,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希望《刑法》能尽快修改,加大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就是索赔,这一点至关重要。目前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打击,不论是处罚,还是退市,或者追究刑责,实际上都很难达到“重拳打击”的效果。但投资者索赔却是例外。通过索赔,让上市公司少则赔个几千万,多则赔个上亿甚至更多,这对于上市公司是一个严厉的打击。由于新《证券法》已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因此,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管理层需要做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实工作,并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正式实行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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