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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是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重拳出击的时候了

2020-05-01 16:17阅读:
4月24日,证监会表示,将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用足用好新《证券法》,集中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加大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坚决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证监会此番作出这一表态并不令人意外,而是市场预料之中的事情。一方面这是对金融委会议的一个回应,或者说是对金融委会议精神的“落实”。 今年4月7日、4月15日两次召开的国务院金融委会议上,均提出了打击造假和欺诈行为的要求。如4月7日的会议提出“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而4月15日的会议则作出了“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的决定。
另一方面这也是对美国证交会方面的一种“回应”。4月23日,美国证交会(SEC)主席杰伊?克莱顿(Jay Clayton)发布言论称,因为信息披露的问题,他提醒投资者近期在调整仓位时,不要将资金投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而在之前的的4月21日,杰伊?克莱顿及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主席William Duhnke等五位官员联名发表了一篇题为《新兴市场投资涉及重大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和其他风险,补救措施有限》的文章称:“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新兴市场中,与美国本土公司相比,信息披露不完整或存在误导性的风险要大的多;而且在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获得追索权的机会也要小的多。”
杰伊?克莱顿的言论,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之前发生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而杰伊?克莱顿的言论则是对中国公司的一种警告,也是对中国公司投出的不信任票。如何维护中国公司的形象,于是这就有了证监会的表态,将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
国内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确实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毕竟这已经关系到了中概股公司在美国市场的命运,以及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前途问题,甚至是中国公司的国际形象问题。毕竟中资公司的财务造假并非个别现象。在境外市场,因为财务造假,一些中概股一再遭到国际做空机构的做空,最后不得不摘牌退市。而在国内市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更是普遍,以证监会通报的数据为例,2019年以来,证监会已累计对22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对18起典型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
而且根据证监会的通报,证监
会查处的这些案件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造假周期长,涉案金额大;二是手段隐蔽、复杂;三是系统性造假突出;四是主观恶性明显。可以说,这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性质是非常恶劣的,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毒瘤”。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危害极大,但为什么国内公司财务造假频频呢?包括一些赴美国上市的中资公司也不时传来财务造假的消息。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A股市场对财务造假打击不力,比如,60万元的顶格处罚成了财务造假者的“通行证”。这样不仅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大胆实施财务造假计划,而且一些赴美上市的中资公司也错把美股当A股,或把A股市场作为自己的坚强后盾,如瑞幸咖啡赴美上市后一直处于财务造假状态。毕竟在这些公司看来,万一在美股混不下去了,还可以到A股市场以更高的价格上市,这是一件极划算的事情,A股成了这些中概股财务造假的“安全港湾”。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正是A股市场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处罚不力,鼓舞了这些中概股的造假行为。
因此,美国证交会(SEC)主席杰伊?克莱顿23日的言论是对中概股敲响的警钟。这实际上,也是对A股市场的一种警示,A股市场必须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动真格的了。而4月24日中国证监会的表态显然也是有的放矢。
但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显然不能停留在“表态”层面,而是应采取实际行为。目前新《证券法》业已实施,这对于证监会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是一个保证,毕竟新《证券法》明显加大了对财务造假、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而与此同时,还有必要加大《刑法》的执行力度,一方面是要按现行的《刑法》条款对财务造假行为,从重打击;另一方面是要加快《刑法》的修法进程,从法律条文上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美国的判刑年限为10至25年的监禁,我国在修改《刑法》时完全可以采取“拿来主义”的做法,让财务造假者为此闻风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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