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经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简称《独立董事规则》),该规则自即日起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修改是证监会对独董制度的一次“小改”,修改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以保持制度之间的统一。如《独董指导意见》和《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均规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独董规则》第十七条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条款修改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与2019年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又比如,《独董指导意见》第五点第(一)项上市公司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中,未明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是否必须经过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与《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第二点第(三)项“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规定不一致,针对前述不同内容,《独董规则》第二十二条选用较晚发布的《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
就独董制度的完善来说,对独董制度作出上述修改显然是有必要的。毕竟制度之间需要保持统一。如果不能保持统一,有关制度或条文也就没法执行了。所以,为了独董制度能够得以执行,《独立董事规则》作出上述修改是可以理解的。
但关键是独董制度的这种“小改”解决不了独董制度面临的大问题。独董制度面临的大问题是什么?就是目前整个独董制度的设计并不足以保证独董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因而也承担不了独董应该承担的责任。目前的独董制度基本上是一种花瓶制度,而独董的责任不追究则罢了,而一旦追究,却是独董难以承受之重。
何以此言?这其实与最近一个时期独董制度受到市场极大的关注有关。原来在2021年11月12日,广州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修改是证监会对独董制度的一次“小改”,修改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以保持制度之间的统一。如《独董指导意见》和《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均规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独董规则》第十七条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条款修改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与2019年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又比如,《独董指导意见》第五点第(一)项上市公司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中,未明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是否必须经过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与《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第二点第(三)项“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规定不一致,针对前述不同内容,《独董规则》第二十二条选用较晚发布的《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
就独董制度的完善来说,对独董制度作出上述修改显然是有必要的。毕竟制度之间需要保持统一。如果不能保持统一,有关制度或条文也就没法执行了。所以,为了独董制度能够得以执行,《独立董事规则》作出上述修改是可以理解的。
但关键是独董制度的这种“小改”解决不了独董制度面临的大问题。独董制度面临的大问题是什么?就是目前整个独董制度的设计并不足以保证独董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因而也承担不了独董应该承担的责任。目前的独董制度基本上是一种花瓶制度,而独董的责任不追究则罢了,而一旦追究,却是独董难以承受之重。
何以此言?这其实与最近一个时期独董制度受到市场极大的关注有关。原来在2021年11月12日,广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