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精神,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证监会表示,要充分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作用,大力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鼓励上市公司加大增持回购力度,引导基金公司自购份额。
增持、回购与自购,这是目前市场维稳的几项重要举措。其中,增持针对的是大股东,自购针对的是基金公司,而回购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在这三项举措中,维稳意义最大的当属上市公司回购。在A股市场维稳与救市的历史上,上市公司回购是经常被使用到的一项举措。毕竟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这是上市公司应该承担的一份责任与义务,但却不是大股东必须承诺的责任与义务。而基金公司是市场上的投资者,其操作主要是基于对市场的判断,维护市场的稳定并不是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也是上市公司回购在维稳中会被经常采取的重要原因之一。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历史上的上市公司回购是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因为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只能是用于注销。而注销了回购的股份意味着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减少,在上市公司效益不变的情况下,剩余股份所拥有的每股权益就会相应上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也会因此而增加。这也是上市公司回购可以提振上市公司股价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用途不再限于注销,还可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上市公司回购的热情,但却让回购对提振股价的积极意义打了折扣。一些上市公司热衷于回购股份,主要是基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需要。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何处,这是上市公司自主决定的事情。不过基于对证监会维稳号召的一种响应,更好地维稳上市公司股价的平稳运行,那么上市公司所进行的维稳回购就有必要注意四大问题,或者说是有四大注意事项。
首先,上市公司所进行的维稳回购,其回购的股份应以注销为主。维稳回购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第(六)项“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进行的回购,其回购的目的就是维护公司的价值与股东权益。而要达到这个目的,注销股份是重要手段。至于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这明显不属于“维所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范畴,而是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第(三)项的事务,因为该项事务就是“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因此,不论将第(三)项事务与第(六)项事项混为一谈。
增持、回购与自购,这是目前市场维稳的几项重要举措。其中,增持针对的是大股东,自购针对的是基金公司,而回购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在这三项举措中,维稳意义最大的当属上市公司回购。在A股市场维稳与救市的历史上,上市公司回购是经常被使用到的一项举措。毕竟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这是上市公司应该承担的一份责任与义务,但却不是大股东必须承诺的责任与义务。而基金公司是市场上的投资者,其操作主要是基于对市场的判断,维护市场的稳定并不是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也是上市公司回购在维稳中会被经常采取的重要原因之一。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历史上的上市公司回购是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因为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只能是用于注销。而注销了回购的股份意味着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减少,在上市公司效益不变的情况下,剩余股份所拥有的每股权益就会相应上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也会因此而增加。这也是上市公司回购可以提振上市公司股价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用途不再限于注销,还可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上市公司回购的热情,但却让回购对提振股价的积极意义打了折扣。一些上市公司热衷于回购股份,主要是基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需要。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何处,这是上市公司自主决定的事情。不过基于对证监会维稳号召的一种响应,更好地维稳上市公司股价的平稳运行,那么上市公司所进行的维稳回购就有必要注意四大问题,或者说是有四大注意事项。
首先,上市公司所进行的维稳回购,其回购的股份应以注销为主。维稳回购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第(六)项“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进行的回购,其回购的目的就是维护公司的价值与股东权益。而要达到这个目的,注销股份是重要手段。至于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这明显不属于“维所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范畴,而是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第(三)项的事务,因为该项事务就是“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因此,不论将第(三)项事务与第(六)项事项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