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9日召开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发表了重要讲话。易会满表示,对于主业萎缩、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僵尸”企业,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坚决推动出清。
坚决出清“空壳”“僵尸”企业,这其实也是管理层近年来一直都在强调的一项工作。毕竟在新股发行常态化以及注册制新股发行的背景下,新公司上市的脚步在加快,而一些“空壳”“僵尸”企业也越发边缘化。因此,将这些“空壳”“僵尸”企业出清,这不仅有利于净化市场投资环境,而且还有利于优化股市资源配置,同时还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近年来管理层一直都在强调要加大上市公司退市力度,出清“空壳”“僵尸”企业。为此,沪深交易所于2020年末还出台了新的退市制度,以推动上市公司的退市工作。
应该说,自从新的退市制度实施以来,上市公司退市的力度确实在加大,退市公司的数量较之前也在增加,特别是面值退市成了上市公司退市的重要退市方式。但尽管如此,一些垃圾公司仍然还在市场上苟延残喘,与坚决出清“空壳”“僵尸”企业的监管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在于现行的退市制度还存在短板,在对“空壳”“僵尸”企业以及一些问题公司的退市方面还是“心太软”,以致“手下留情”。
比如,连续亏损公司的退市。按照原来的退市标准,企业亏损三年或四年才能退市,而且由于没有考虑到扣非利润因素,从而给了上市公司“保壳”的操作空间,以至上市公司因为连续三年或四年亏损而退市的情况,每年发生的都很少。退市新规对此加以完善,比如,同时考核扣非利润的盈亏因素,而且将亏损的考核期由三年或四年,缩短为2年。这显然有利于加大对“空壳”“僵尸”企业的出清力度。
但在亏损公司退市的问题上,退市新规又给亏损公司的退市增加了一条“尾巴”,将营业收入作为亏损公司退市的一个“组合指标”,从而使得亏损公司退市的难度反而加大了。根据退市新规,企业在连续2年亏损的同时,还需要连续2年的营业收入都低于1亿元才能退市,如果有一年的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哪怕企业连续2年亏损,企业也不会退市。因此,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利于坚决出清“空壳”“僵尸”企业的。要坚决出清“空壳”“僵尸”企业,就有必要对现行的退市制度做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要让退市制度能够满足坚决出清“空壳”“僵尸”企业的需要。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对现行退市制度做
坚决出清“空壳”“僵尸”企业,这其实也是管理层近年来一直都在强调的一项工作。毕竟在新股发行常态化以及注册制新股发行的背景下,新公司上市的脚步在加快,而一些“空壳”“僵尸”企业也越发边缘化。因此,将这些“空壳”“僵尸”企业出清,这不仅有利于净化市场投资环境,而且还有利于优化股市资源配置,同时还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近年来管理层一直都在强调要加大上市公司退市力度,出清“空壳”“僵尸”企业。为此,沪深交易所于2020年末还出台了新的退市制度,以推动上市公司的退市工作。
应该说,自从新的退市制度实施以来,上市公司退市的力度确实在加大,退市公司的数量较之前也在增加,特别是面值退市成了上市公司退市的重要退市方式。但尽管如此,一些垃圾公司仍然还在市场上苟延残喘,与坚决出清“空壳”“僵尸”企业的监管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在于现行的退市制度还存在短板,在对“空壳”“僵尸”企业以及一些问题公司的退市方面还是“心太软”,以致“手下留情”。
比如,连续亏损公司的退市。按照原来的退市标准,企业亏损三年或四年才能退市,而且由于没有考虑到扣非利润因素,从而给了上市公司“保壳”的操作空间,以至上市公司因为连续三年或四年亏损而退市的情况,每年发生的都很少。退市新规对此加以完善,比如,同时考核扣非利润的盈亏因素,而且将亏损的考核期由三年或四年,缩短为2年。这显然有利于加大对“空壳”“僵尸”企业的出清力度。
但在亏损公司退市的问题上,退市新规又给亏损公司的退市增加了一条“尾巴”,将营业收入作为亏损公司退市的一个“组合指标”,从而使得亏损公司退市的难度反而加大了。根据退市新规,企业在连续2年亏损的同时,还需要连续2年的营业收入都低于1亿元才能退市,如果有一年的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哪怕企业连续2年亏损,企业也不会退市。因此,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利于坚决出清“空壳”“僵尸”企业的。要坚决出清“空壳”“僵尸”企业,就有必要对现行的退市制度做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要让退市制度能够满足坚决出清“空壳”“僵尸”企业的需要。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对现行退市制度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