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最近表示,房产税的基调是加快立法,年内不会有所动作;具体时间表来看,2015年房产税应该进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够完成立法,2017年房产税将正式依法全面实施。这可能是近期有关房产税动态最权威的说法了。
但是,我个人判断,房地产2016年完成立法、2017年正式全面实施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何也,缘于房产税的复杂和在房产税基本问题上共识的欠缺。
事实上,如果从最初的物业税的讨论和设计开始,关于房产税的讨论已经10多年了。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之后由于中国房价的暴涨,在房产税的政策目的中自然有了通过房地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图,并在重庆、上海搞了房产税的试点,但效果乏善可陈。十八届三中在财税改革部分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产税”又悄然变成了房地产税。
从税收改革的视角而言,通过对房地产领域现存的各种税费的规范和调整,在总体税负不改变的情况下增加多套住房持有环节的税收,减少或者取消交易环节的一些不合理的税费,通过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给房市以明确的制度预期,以保房价稳定,并使房产税成为地方的主要税源,这个大方向没有任何问题。问题的关键是,经过10多年的争论,无论是征收目的,还是征收环节等基本的问题分歧越来越大。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之后,问题更为复杂,究竟“房地产税”就是以前讨论试点的“房产税”,还是一个新的税种,还是所有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的总称,三中全会没有明确,专家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解读。
因此,在房产税的很多问题分歧很大,房产税涉及的利益博弈极其复杂的情况下,就认为在一两年可以完成立法并很快实施,显然是一种税收立法的天真烂漫主义。房产税的当务之急不是着急出台一个不成熟的没有共识的法律文本,而是通过广泛的讨论,形成基本的共识,摆脱“功利主义”思维的桎梏。在启动真正的立法程序之前,最起码应该讨论清楚以下四个问题:第一,房产税征收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抑制房价,抑制投机,还是为了给地方增加稳定的收入税种;第二,房产税与房地产领域其他税收的关系如何。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思路是出台房产税,同时合并其他税费。近几年关于房产税的改革,却悄然转换成“增税”的思维。只谈房产
但是,我个人判断,房地产2016年完成立法、2017年正式全面实施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何也,缘于房产税的复杂和在房产税基本问题上共识的欠缺。
事实上,如果从最初的物业税的讨论和设计开始,关于房产税的讨论已经10多年了。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之后由于中国房价的暴涨,在房产税的政策目的中自然有了通过房地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图,并在重庆、上海搞了房产税的试点,但效果乏善可陈。十八届三中在财税改革部分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产税”又悄然变成了房地产税。
从税收改革的视角而言,通过对房地产领域现存的各种税费的规范和调整,在总体税负不改变的情况下增加多套住房持有环节的税收,减少或者取消交易环节的一些不合理的税费,通过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给房市以明确的制度预期,以保房价稳定,并使房产税成为地方的主要税源,这个大方向没有任何问题。问题的关键是,经过10多年的争论,无论是征收目的,还是征收环节等基本的问题分歧越来越大。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之后,问题更为复杂,究竟“房地产税”就是以前讨论试点的“房产税”,还是一个新的税种,还是所有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的总称,三中全会没有明确,专家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解读。
因此,在房产税的很多问题分歧很大,房产税涉及的利益博弈极其复杂的情况下,就认为在一两年可以完成立法并很快实施,显然是一种税收立法的天真烂漫主义。房产税的当务之急不是着急出台一个不成熟的没有共识的法律文本,而是通过广泛的讨论,形成基本的共识,摆脱“功利主义”思维的桎梏。在启动真正的立法程序之前,最起码应该讨论清楚以下四个问题:第一,房产税征收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抑制房价,抑制投机,还是为了给地方增加稳定的收入税种;第二,房产税与房地产领域其他税收的关系如何。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思路是出台房产税,同时合并其他税费。近几年关于房产税的改革,却悄然转换成“增税”的思维。只谈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