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晨光财务投资张小明
白酒类消费税根据规定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出厂价)的20%征收从价税,同时按照每500克征收0.5元的从量税,为此很多酒类企业为了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一般通过设立的全资销售子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出厂价可以尽量压低,以达到少缴纳消费税的目的,为了防止偷漏消费税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存了38号规定
国税函[2009]38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根据此规定,酒类企业合并层面的收入50%至70%应缴纳消费税,按照20%的税率计算,当期的消费税额至少要占收入的10%以上(不考虚从量税),下表为我们统计的各上市公司2011年度的酒类收入、消费税、及消费税占收入比:
酒鬼酒
泸州老窖
五粮液 古井贡酒
衡水老白干 沱牌舍得
白酒业务收入
(万元)
根据此规定,酒类企业合并层面的收入50%至70%应缴纳消费税,按照20%的税率计算,当期的消费税额至少要占收入的10%以上(不考虚从量税),下表为我们统计的各上市公司2011年度的酒类收入、消费税、及消费税占收入比:
白酒业务收入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