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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228家,房企破产,不能破了义务逃了责任

2020-07-05 01:49阅读:
来源 | 谭浩俊微财经
2020年已过去一半,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截至6月30日,房企破产数量已达228家。公开资料显示,2018-2019年上半年,分别有177家和235家房企破产。也就是说,近几年来,房企破产已成楼市一道“别样风景”。
半年228家,房企破产,不能破了义务逃了责任
由于楼市调控一直没有放松,特别是融资和限购、限售始终处于紧绷状态,防止房价继续快速上涨。因此,一些实力不强的中小房企,在存量土地开发完毕、新的土地又无力摘牌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破产的方式,退出市场,减轻负担、化解风险。
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房企大多通过融资、特别是银行贷款发展起来的,无论规模大小,债务和债权的关系都是比较紧密的,资产大多是办公楼、存量房等房产以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真正的现金流并不多。也就是说,破产过程中银行等债权方,很有可能只能获得一些房产等补偿,且价值远达不到债权金额,损失是必然的。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几乎所有的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市场比较火热时,都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将盈利获得的资金转移到其他地方,或购买了私高档人住宅,或将资金转移到子女名下,有的则把资金转移到了国外。而企业名下,则没有多少实实在在的资产。即便有资产,也都通过抵押等变成了债务。如果轻易破产,就等于让银行买单,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为什么房企都愿意选择破产,原因就在于,该转移的资金和财产早就转移,已经不怕破产了。不然,不会有这么多房
企愿意选择破产。
既然如此,司法机关在受理房企破产时,是否应当采用追索机制,对列入破产范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从成立到现在的经营情况,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看看有没有转移掉的资金和资产,特别是转移到国外的资金。因为,只要是2003年以后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一家不是赚了大钱的,也没有一家不享受过楼市暴利带来的利益。如果不能将前后对照起来进行调查与了解,就会形成利益归个人、风险归银行的局面,发生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
半年228家,房企破产,不能破了义务逃了责任
事实也是,在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着很多穷庙富方丈的现象。这些享受了开发暴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场即将步入平稳期时,就已经开始转移资金和资产,就开始掏空企业,将资金和资产转移到公司之外。在这样的情况下,破产对债权人就会形成极大的伤害。尤其是银行,会遭受重大损失。只有将转移的资金和资产追回来,才能减少银行的损失,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包括施工单位等普通债权人的损失。
不仅如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以后,其开发的小区和房产,配套没有到位的,存在质量问题的,甚至有安全隐患的,如何解决后续和遗留问题,也是需要司法机关在对房企实施破产时予以充分考虑。如果能够将被开发商转移的资金和资产追回来,还应当建立相应的遗留问题解决资金,专项用于小区或房子在建设过程中可能留下的问题与隐患。不然,会引发许多矛盾和问题。
对已经难以生存的开发企业实施破产,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但是,一定要依法进行,要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行修补,决不能让开发商拿着巨额利益把矛盾全部推给政府和债权人。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能因为减少矛盾,而眼睁睁地看着开发商拿走巨额利益、政府来为开发商守摊、为开发商化解矛盾。即便为开发商守摊与化解矛盾,也必须让开发商尽到一切责任和义务之后。
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面对房企选择破产来化解企业矛盾,应当更多的让房企选择重组,让大型房企对陷入困境的中小房企进行兼并。虽然难度比较大,大型房企不大愿意兼并中小房企。但是,只要中小房企手中有地,大型房企还是愿意接手的。大型房企接手中小房企后,不仅债权人利益能够得到保证,后续的遗留问题和矛盾也能得到妥善处置。否则,会发生很多矛盾,会带来许多问题。如果存在转移资金和资产现象,应当首先由司法机关追回资金和资产后,再通过协调选择重组方,最大限度地减少破产。
半年228家,房企破产,不能破了义务逃了责任
随着市场日益规范,特别是“房住不炒”定位的进一步确定,中小房企的日子会越来越难过,房地产市场的新一轮洗牌也将全方位进行。但是,洗牌决不是破产,更多的应当是兼并重组。只有规范意义上的兼并重组,才是房地产市场洗牌的最佳途径。对纳入破产范畴的开发企业,决不能容忍转移资金和资产现象的存在,必须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与了解,确保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思进注:本文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更并不代表本号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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