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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三新政并给民生银行的两个建议

2012-12-08 17:01阅读:

建议一:大幅降低年末资本充足率。
建议二:大幅提高可转债转股价。

银监会周末晚上公布了巴三新政的具体细则,意味着在欧美银行业推迟实施巴三新政的环境下,我国继续执行实施。其实,这是个六月份就已经决定的政策,这一次是出台具体细则。而且,也没有我期待着的无限期推迟巴三新政实施的利好,所以在我看来,这应该是银行业利空,而不是利好,当然,也可以理解为中性,无所谓。

其实质性内容是一般性银行2012年末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达标要求为6%2013年末达到6.5%,随后每年提高0.4个百分点,至2018年末的8.5%完全达标,其中包含1个百分点(优先股等其他)一级资本。另外,系统重要性银行在这个基础上另加1个百分点。

以民生银行为例,今年末核心资本充足率只要达到6%以上就可以,上半年为8.41%,完全达标。所以,我在两个月以前建议民生银行争取在年末大幅降低核心资本充足率至6%以上就可以,或采用大幅增加风险资产,或大量计提坏帐拨备降低核心资本,然后制定一个资本金补充规划执行并上报银监会监督就行。这对于未来的风险资产增长比较有利。因为银监会在其中还有一个要求,未来的6年时间内,在完全达标8.5%以前,核心资本充足率只能逐渐提高或扯平,不能降低。所以,在今年末大幅降低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最佳擦边球。

就目前上市银行股来说,目前的银行通过这几年大面积股权融资,基本已达标,银行股大面积股权融资现象已一去不复返,市场的指责或忧虑可以休也。对于未来实行稳健经营的银行就不需要进行股权融资,利用自身的盈利积累就可以满足规模扩张,满足社会资金需求扩大的资本金保证。当然,对于不满足于稳健经营的银行来说,为了满足扩张需求,为了满足跑马圈地需求,依然会进行有限的股权融资。

总的来说,这个资本金监管巴三新政的实施,会降低银行业杠杆比例,会降低净资产收益率,意味着银行股继续提高净资产收益率(ROE)的空间没了,这几年银行的高ROE将成为未来高点。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随着经济总量的提高或者说发展,银行未来规模或者说总量的增长是有保证的。也就是说,未来的银行股,只要风险资产收益率保持平稳,随着规模的不断增长,实现利润将不断创新高。当然,在这里有必要说一下的是,银行股实现利润曾经的高速增长不可持续,未来将随着规模的增长而增长,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

同时,目前还不清楚这个“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包含什么内容的其他资本,一般来说,银行发行的可转债属于优先股范畴,应该就属于“其他一级资本”。如此,民生银行在发行可转债的时候,完全可以优先股的模式发行,具体方式是延长可转债存续时间,大幅提高可转债利率或高于市场利率,大幅提高(比市场价提高100%以上)转股价,以避免在股价上涨以后快速转为普通股摊薄老股东权益。

望民生银行董事会研究一下我以上两个建议。谢谢!




附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257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267,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资本办法》将于201311日起施行,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以及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201311日,商业银行应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附加资本要求。过渡期内,逐步引入储备资本要求(2.5%),商业银行应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期间,如需计提逆周期资本或监管部门对单家银行提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将同时明确达标时限,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二、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资本充足率,并同时达到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

三、商业银行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并遵守《资本办法》中有关并行期内资本底线的要求。

四、商业银行按照《资本办法》计算2012年底的未并表和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对于2012年底已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过渡期内鼓励其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之上。对于2012年底未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过渡期内应在满足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稳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五、商业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过渡期内的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133月底前报监管部门并认真执行。各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部门持续跟踪本行《资本办法》实施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将实施情况报送银监会。
六、银监会将按照《资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各监管部门、银监局在实施风险评估和监管评级及日常监管中应综合考虑过渡期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年度达标的情况。对于提前达标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在监管政策方面给予一定激励。
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表: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
银行
类别
项目
2013年底
2014年底
2015年底
2016年底
2017年底
2018年底
系统重要性银行
核心一级
资本充足率
6.5%
6.9%
7.3%
7.7%
8.1%
8.5%
一级
资本充足率
7.5%
7.9%
8.3%
8.7%
9.1%
9.5%
资本充足率
9.5%
9.9%
10.3%
10.7%
11.1%
11.5%
其他
银行
核心一级
资本充足率
5.5%
5.9%
6.3%
6.7%
7.1%
7.5%
一级
资本充足率
6.5%
6.9%
7.3%
7.7%
8.1%
8.5%
资本充足率
8.5%
8.9%
9.3%
9.7%
10.1%
10.5%

附件:银监会:商业银行储备资本要求设定6年过渡期
20121207 16:54
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67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将于201311日起实施。为推动《资本办法》平稳实施,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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