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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监局对请求指定独立第三方对康美展开调查的回函

2013-05-14 09:51阅读:
广东证监局对请求指定独立第三方对康美展开调查的回函
广东证监局对请求指定独立第三方对康美展开调查的回函
以下为《请求中国证监会指定独立第三方对康美药业的相关问题展开调查》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司是一家从事公司基本面研究的投资咨询机构。2012年12月15日,我司与《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联合写作了《康美谎言》一文。《康美谎言》的研究结论是:在土地购买和项目建设上涉嫌造假,至少虚增了18.47亿元的资产,几乎是公司2002-2010年9年净利润的总和。2013年3月2日,我司研究员与《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联合写
作了《康美谎言第二季》,根据现场调查取证,我们发现:康美药业916亩7.6亿元的无形资产,实际位置位于一座140米高的荒山上。
2013年3月9日,广发证券作为康美药业2011年配股和公司债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和广东证监局《关于要求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的函》的有关要求,对康美药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我司认为,广发证券不具有独立性,应增加独立第三方对康美药业的相关问题展开调查。理由如下:
首先,2007年以来康美药业通过增发、分离交易可转换债、配股、公司债等方式共募集资金87.2亿元,历次募集活动均由广发证券牵头承办(保荐机构兼主承销商)。有关募集文件多次出现严重甚至是违背法律的错误。在此情况下,广发证券对康美药业的核查带有“查自己”性质,难以保证独立性和公正性。
(1)2007年9月3日公告的《A股增发招股意向书》第136页称“2006年12月27日,公司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合同”。该陈述违背了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1条亦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2)2008年5月6日公告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154页称“2008年2月,公司已取得普宁市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普府国用[2008]第特00098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广东省普宁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称,“普府国用(2008)第特00098号土地证不存在。”
(3)2010年12月23日公告的《配股说明书》第67页土地使用权情况中的“普府国用(2010)第特02106号面积280,000.50平方米”,而广东省普宁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称,“普府国用(2010)第特02106号法人代表:李来福,土地面积:2433平方米,发证日期:2010年8月9日,该证号对应的宗地权属已变更,该土地证号已作废。”
其次,广发证券与康美药业除存在保荐、承销关系外,还存在股权以及高管相互任职的关系。在此情况下,广发证券对康美药业的核查带有“查股东”性质,同样难以保证独立性和公正性。
(1)截至2011年底,康美药业关联方普宁市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揭阳市信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并持有1.4亿股、4.73%的广发证券股份,位居第5大股东。
(2)康美药业占广发证券旗下的广发基金10%股份,位居第4大股东。
(3)康美药业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先生的妻子许冬瑾女士2008年6月6日以来任广发基金董事。
(4)广发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钟辉先生于2000 年4 月至2010 年11月任康美药业董事。
最后,康美药业亦大量参与广发证券承办(保荐机构兼主承销商)的融资项目,包括古井贡酒(000596)、歌尔声学(002241)、蓝盾股份(300297)、普邦园林(002663)等,涉及金额约9.0亿元。另外,广发基金亦管理着康美药业关联方普宁市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特定资产管理投资组合。
综上,我司认为广发证券与康美药业存在除保荐关系以外更复杂的利益关系。广发证券是康美药业的直接利益关联方,因此不具有独立性。

请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独立第三方对康美药业的相关问题展开调查。
北京中能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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