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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次回复对“做空”合法性的询问

2013-07-17 10:29阅读:129
北京中能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贵公司来信收悉。现就有关咨询事项答复如下:
一、《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明确规定。如果发表的文章限于陈述事实、不含“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内容,不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任何市场行为,包括公开发表研究报告、进行市场交易,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编造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于“公布真实可靠的调查研究信息,但影响了证券价格波动,机构因而获利,是否涉嫌构成操纵市场”,以及“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再发布看空报告以及谋求利益的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具体事实、证据作出认定。
感谢你公司对我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图:证监会对做空合法性二次询问的回函
证监会再次回复对“做空”合法性的询问X


第二次询问函:再次请求中国证监会确认做空的合法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对我司《请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做空的合法性》的复字[2013]100446 回信已经收悉,非常感谢。但我司的疑问未得到澄清,说明如下。
贵会回函称:“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研究报告或其他形式,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以我司于20121215日发布的《康美药业(600518.SH)研究》为例说明。我司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没有任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客户,因此不存在回函所称“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而且,上述研究限于陈述已发现的事实,不包括回函所称“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内容,亦不包括《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条所指“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等内容。
未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但公布这种限于陈述事实、不含“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与“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的研究成果,是否“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疑问一)
贵会回函称:“根据《证券法》及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有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及有关规定,以编造、传播或散布虚假不实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价格波动,并获取经济利益,涉嫌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
我司深知,“编造、传播或散布虚假不实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甚至是《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如市场机构公布的调查研究信息真实可靠,该信息“影响证券价格波动”,市场机构因而“获取经济利益”,这是否属于“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涉嫌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疑问二)
更进一步说,投资研究机构通过分析研究与实地调查等手段,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然后再发布看空的研究成果以谋求利益。这种做空操作是否违反《证券法》以及其他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疑问三)
尊敬的证监会,作为一家公司基本面研究机构,我司为贵会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化改革取得的成绩鼓舞。随着转融券业务的完善与发展,势必有更多的研究力量出现,挖掘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以更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上市主体的健康发展。我司对《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等相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刑法》中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条款都进行了认真解读,并咨询了专业律师,但对上述疑问未获得确切的答案。现恳请贵会予以回复。

第一次回复:《中国证监会对做空的回复》http://xueqiu.com/5210774343/23698551
第一次询问:《请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做空的合法性》http://xueqiu.com/5210774343/23227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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