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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私募基金的角度看《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2014-11-25 15:45阅读:
11月24日晚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出炉,从私募基金的角度粗略来看值得关注:
1. 外包商选择范围大,自由度相对较高
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权益)登记业务的外包机构为依法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的机构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及商业银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这包括了大部分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第三条规定“外包机构应该基金业协会备案”表明外包业务无需事先审批,自由度相对较高。
2. 强制引入监督机构,有效规避私募行业风险
由于私募基金的成立门槛相对较低并且无需审批,难免良莠不齐,蕴含风险。在第十三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强制引入监督机构,有效规模私募行业风险。
3. 中登背书,提升行业可信度
在上文十三条中规定私募基金自行办理份额登记需由中登监督,在第十五条规定“相关变更信息。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将基金份额(权益)数据集中登记至中国结算。”综合来看,私募基金无论自己办理份额登记还是外包办理,数据最终都汇总在中登,整个行业的份额数据都在中登的统一监督之下,提升了私募行业的可信度。
4. 外包机构犯错,私募公司买单
第六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提供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这意味着外包机构如果犯错,私募公司是第一责任人,这与过去通过通道发行相比,是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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