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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事件”中那些模糊的法律意识

熊丙奇2011-09-22 14:34
15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查处情况称,犯罪嫌疑人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犯罪嫌疑人苏楠被提请逮捕。
这是公安机关对李双江之子的最终处理,但是这一处理,并未终止对此事的议论。而回顾李天一事发至今,舆论先后传出李天一回家、李天一没有犯罪无需担责、打人事件和解、父代子受过等消息和议论,弄得这一起事件纷争不断。这些纷争反映出,对于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与具体保护,我国社会十分模糊,不清楚相关的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司法责任,由此可见,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监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任重道远。
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李双江之子的责任,包括两部分,一是刑事责任部分,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由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且所犯之罪在应负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之外,所以,不予刑事处罚。对此,处罚的结果是,“应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据此,舆论称李天一不予刑事处罚或不负刑责可以,但却不能称其没有犯罪,更不能认为其是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根本不用调查就将其放回家。但在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时,也需要严密的程序。从北京市公安局的处理看,尚存在以下疑问。
其一,依据相关法律,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应该严格限制采用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与此同时,依据《未成人保护法》,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另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在这些方面,处理李天一事件的北京公安局是否严格执行,作为监护人的李双江最有发言权。
其二,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年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监护人愿意管教而且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且已经赔偿损失的,原则上不进行收容教养。公安机关在呈报收容教养之前,应当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对收容教养的意见。那么,对李天一进行收容教养,“必要的”理由是什么?是不是李双江不愿意管教,或者公安部门认定李双江没有实际管教能力?
二是民事责任部分,受害者可起诉李天一要求赔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李天一是未成年人,所以,将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赔偿。据此,如果受害人起诉,要求赔偿,作为监护人的李双江必须履行监护人的责任“代子受过”。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责任是不可以私了的,而民事责任则可以私了——只要与受害者达成和解,受害人就可以不再起诉。李天一事件中,达成的所谓和解,就属于后者,一些人据此认为整个事件全部和解了,是不了解法律程序,也没有分清具体责任所致。当然,也有可能是出于对司法公正的焦虑,担心不该私了的也私了。眼下,对于李天一的处理,大多舆论认为结果是比较公正的,可却很少追问处理程序是否正义,甚至还有网友怀疑,会不会收容教养几天之后又将其放回家。
在笔者看来,法律意识的模糊,有我国法制体系不健全的原因,也有执法公平公正的焦虑,而造成的后果是,整个社会普遍的有法不依。李双江已经从这一事件中获得深刻的教训,如果他心中当初就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履行作为监护人的责任,不纵容孩子未成年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或可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但整个社会,是否就此提高了法律意识了呢?
本文原刊载于中国新闻周刊网 http://viewpoint.inewsweek.cn/columns/,中国新闻周刊网独家版权,转载请与中国新闻周刊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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