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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花15万赶女儿离家,有情感陷阱

吴永麟2017-08-07 11:44
每月收入不低,却偏偏吃住都赖着年迈的父母,父母忍无可忍,连同儿子的一纸诉状递到法院,将亲生女儿请出家门。日前,发生在湖北武汉的这桩“亲情大战”最终以“买断”收场:父母向女儿支付15万元,女儿必须尽快搬走。(《武汉晚报》08-06)
笔者看了这个新闻,感到不是滋味。这个家庭出现这样的困局,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家庭生活中缺乏理解与沟通,才导致这样的矛盾。对此,笔者在这里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曾经依恋的生活经历往往是感恩之心的基础。这位女子每月工资近万元,经常在国内外旅行,却不出生活费,吃住都是父母出钱。这位女子收入高,但不给父母生活费,这是不对的。但笔者认为,这不一定是啃老。从另一个角度看去,她虽然对父母心怀不满,认为父母重男轻女,但她并不一定是没有感恩之心的人。从中可以看到,她依赖父母,又有国内外旅行的经历,这样的女孩子往往见多识广,富有人生阅历,当父母某一天病倒或年老体衰失能后,可能她会坚守在父母的身边,照顾父母,不离不弃。据笔者多年的人生观察,笔者发现这样的人生规律,人生某一阶段,孩子如果有依恋父母的经历,往往在父母需要照顾时,他就会细心地照顾父母。感恩的前提有独立的人格和曾经依恋的经历。
二、弟弟与父母向法院起诉赶走姐姐,才是这个家这个家庭最大的情感陷阱。女儿40岁了还未出嫁,这是情感的脆弱时期,她最需要归属感,然而,弟弟和父母都要赶她走出家门,这个家庭缺乏人情味。笔者认为,弟弟在家庭的面前只有利益,缺乏包容理解与亲情,这样的家庭关系,是情感淡漠的,是关系疏淡的。弟弟对父母的感情也值得怀疑,当父母年老体衰失能后,最需要的是理解和包容,他缺乏理解和包容之心,父母会因此而被冷遇。
《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的子女,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其没有抚养的义务。法律上的规定,是处理矛盾的,是划清界线的,但家庭中的成员关系,有爱的关系,爱的关系是需要理解和包容的。家庭中的成员关系,如果时时以法律来划分关系,爱的品质会变味,爱将变成形式化,空洞化。
有依恋之心的人,往往是具备感恩潜质的人。感恩并不一定是天天去做,往往是最需要的时候,依恋之心往往产生巨大的感恩能量,化作感恩行为。
父母赶女儿出家门,是一个情感的陷阱,这个过程会消耗累积下来的爱,腐蚀感恩的情感。
笔者在这里并不是支持啃老,而是反映那些愿意和父母住在一起的人群,把与父母同吃同住的人群全部定性为啃老,这是不对的。有时这是一种亲情依恋,在父母的面前,不管孩子多优秀,孩子永远是孩子。因此,简单地把与父母同吃同住的人单一定性为啃老族,是一种偏面。
对于纠正啃老的行为,驱赶的方式是情感暴力,暴力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会造成破坏性的影响,感化沟通的方式才是处理家庭关系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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