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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铁路道口的起落杆与《刑法》第306条:

2009-12-29 12:19阅读:
【一吐为快】:出鞘剑
谈铁路道口的起落杆与《刑法》第306条
谈铁路道口的起落杆与《刑法》第306条:
铁路道口,是指:【railroad grade crossing】道路与铁路平面相交处。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谈铁路道口的起落杆与《刑法》第306条:
行人车辆起落杆前在等侯通过;
有人看守道口:在铁路两侧都设有黑(红)白相间的专用的起落杆和鸣叫式警示信号灯。在火车在前站发出,即将临近前5—8分钟内,鸣叫式警示信号灯闪烁鸣叫,警示行人和汽车驾驶员,火车即将通过。在火车达到通过前2—5分钟起落杆放下,封锁铁路两侧的道路。这时,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穿越铁路轨道。
谈铁路道口的起落杆与《刑法》第306条: 谈铁路道口的起落杆与《刑法》第306条:
注意火车警示标志 铁路两侧的闪烁信号灯
无人看守道口是指:铁路与乡间小道或非主要道路的平面交叉的相交之处。
谈铁路道口的起落杆与《刑法》第306条:
由于这种道口平时通过行人较少,除自行车、摩托车外,几乎没有货运机动车车辆通过。所以,一般不设道口管理人员。仅在铁路两侧设立警示牌,注明:“小心火车”,“通过铁路道口,请注意了望”等字样。提醒行人在穿越铁轨时,要注意了望安全通过。
这种无人看管道口,完全靠行人自律,自觉遵守通过铁路道口的有关规定。
谈铁路道口的起落杆与《刑法》第306条:
由于通过铁路道口,不仅事关铁路运输的安全,还直接关系到车辆和行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人命关天,不可小视!
所以,行人、车辆通过有人看守道口,应服从道口工作人员的指挥。而通过无人看守道口,只能完全靠行人自律。这是人们普遍都懂得的起码知识和自觉的行为准则。
谈铁路道口的起落杆与《刑法》第306条:
道口管理人员在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过道口
为此,一旦道口的起落杆放下,任何车辆,任何人,都不允许强行抢道,抢越,钻越或跨越起落杆穿越铁路轨道。
谈铁路道口的起落杆与《刑法》第306条:
成千上万的行人和大量车辆有序的等候通过铁路道口
正是这一条既成文,又依靠亿万人们自觉执行的通行规则,支持了道口管理人员的工作,才有力的保障了全国十多万个铁路道口的安全行车和数以万计的行人、车辆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谈铁路道口的起落杆与《刑法》第306条:
冒险钻越道口起落杆的骑车人
无论你是高官达贵,军人干部,不管你是平头百姓或强权恶霸,在铁路道口的起落杆前,必须一律止步等待,为火车让行!
任何人,只要他不患有精神疾病或丧失理智,不想自杀,不想冒着死亡、断腿少胳膊的危险去触碰逾越,他就必须遵守这一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通行规则。
谈铁路道口的起落杆与《刑法》第306条:
闯越道口起落杆被火车撞击损坏惨重的轿车
强大的火车冲击力和惯性,尤如国家的法律,它并不分辨越轨者的身份,知识的渊薄,地位或财产的高底与巨细,也不区分愈越者的强权与弱势,无论你是故意越轨还是侥幸投机,都将在火车的强大冲击力面前碰撞得伤痕累累、粉身碎骨!
谈铁路道口的起落杆与《刑法》第306条:
被火车撞击报废的轿车和懊丧的司机
由此,笔者联想到《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重庆玉鉴律师事务所主任候杰,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燕瑜,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仕谟,律师陶燕芬,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兴盛和以前发生的北京康盛律师事务所女律师薛辉等等一件又一件的“律师伪证”案和近期发生在辽宁抚顺的数十名律师拉多名法官下水,制造了数量极其庞大的“驰名名商标”惊天大案,说明我国立法机关的伟大、英明与正确,也有力的证明了确立这一法条的必要性。
问题是:为什么每次只要一有律师造假,在警方进入侦查阶段后,总有一些“律师”跳出来,矛头直指《刑法》第306条。这次也不例外,在李庄造假案刚刚发生,就有众多的北京律师为此强烈主张废止《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而且其声势之大,用词之激烈,超过了以往的任何一次。这就让人不得不对自翔“严肃执法”的律师们为维护自己这一行业的法外利益,敢于公然藐视法律的作为,感到十分的惊讶和诧异。
据笔着了解:无论在世界上任何国家或地区,律师在公开场合都竭力渲染自己是“依法”行使“职责”。故无论这个律师出于什么动机,在履行为当事人辩护的职责中,他们行为的准则,包括平时的行为表现和职业操守,都绝无例外的:必须是满嘴都离不开法律。事事都高喊以“拥护法律”为最高准则展开自己的辩护业务及严肃格守自身的生活细节!
二十多年来,笔者还真没有在任何国家或地区,见(听)过“律师”公然进行煽动,要求废止国家的某条法律,以此为当事人解脱干系的离奇事例。关键是,其矛头竟公然直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颁发的生效法律条文,其狂妄与无知之极,岂非昭然若揭吗!
问题是:以这种以反对法律规定乐此不疲为犯罪嫌疑人鸣冤叫屈,寻求法外开脱的,既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也不是嫌疑人的亲属,更不是一般的平头老百姓,严格的说他们都不是法盲。而是浑身上下都挂满了“护法英雄”、“维护法律”、“依法执业”、“仗义执言”、“法律卫士”、“法律专家”等等,等等虚幻光环的“律师界”的“杰出”人士——“响当当”的“中国律师”或是法学教授等法律界知名人士。这就更让人感到汗颜。
是个明白人都清楚:法律规定律师的执业权限与范围,只能是执行法律!依法履行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职责。它既不拥有经国家法律授权,可以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权力,也没有经任何一级权力机关委托有权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能。更没有权利擅自拟订“法律”条文,并以此自吹自雷妄自尊大,借此超越法律之上的任何资格。
所以,笔着怀疑,这恐怕就是“中国律师”的特色。也充分暴露了中国律师队伍中某些狂妄自大,目无法纪的人士,其头脑中同样存在严重缺乏法律意识的弊端。
事实非常清楚,一件件律师造假案的发生,证明在中国律师队伍中,确实存在着“律师伪证”的现象。而法律则是限制人们行为的戒律。如果你不触犯法律,该法条对你就没有威慑力。而一旦人们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当然要受到相应的惩处。
这就充分证明了那些拼命疾呼,甚至歇斯底里的要求撤消或废止《刑法》第306条的“律师”们,其真实的用心就是想获得“法外”的利益和特权。让自己能置身于法律之上,任其弄虚作假而不受惩罚。
我国司法界长期以来的执法的原则一贯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刑法》也是以结果为惩罚依据。任何人(注:无论达官贵人还是平民百姓)只要触犯了刑律,就得按现行法律承担刑事责任。即使你是律师,也不例外。
就象那铁路道口的起落杆,只要你敢于藐视它的存在,就得承担死亡或残疾的严重后果,直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悲惨结局。

注:2009年元月8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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