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行存单质押的授信业务,顾名思义,即是银行授信业务中担保方式为他行存单质押担保,随着银行金融业务创新,他行存单质押授信业务逐渐又在商业银行中逐渐开展,例如,我行已经办理完毕的他行存单质押融资性保函业务,又如,近期大力拓展的他行存单质押受益权业务。那么,他行存单质押业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呢?
(一)法律和监管的有关规定
1、物权法和担保法明确规定了质押标的中包括存单,即存单可以作为担保物,存单质押的生效要件包括存单质押合同的生效,且存单交付质权人。
2、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不得以存单开户证实书质押,应换成存单质押,换成存单的目的是质押贷款。
3、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存单经核押后,即使存单不真实,存单开立行也要承担兑付责任。
(二)有哪些法律风险
1、虚假存单的法律风险
存单属于有价证券,存单是否有效,法院执行双重审查的标准,即首先存单应是真实的,存单开立行出具的,其次存单应由存款人真实地存入资金。虚假存单即为伪造或变造的存单,存单既不能代表其纸面显示的金额,也不能产生交付的质押效果,我行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2、虚开存单的法律风险
虚开存单,一般为存单开立行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内外勾结导致,存单是存款行开立,但存单帐户内并无金额,可能根本未划入金额,也可能资金划入其他帐户,是银行案件频发的环节之一,这里外部人员包括两类人,一类人是质押人或其关系人,这类人目的在于骗取银行贷款,一类是与银行员工勾结的外部有借款需求的企业,这类人目的在于获得资金。
上文已经讲过,法院对存单的真实有效执行双重审查,办理开户证实书时,若实际交付资金或资金划入银行所属帐户,则存单当然有效,交付的存单也导致质押生效;如果未交付资金或资金并未划入银行所属帐户,则存单无效,质押也自然无效。
但是,如果虚开的存单经过核押,则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质押也具有效力。
这里再解释一下核押的含义,“核押”是指签发存单的金融机构对所拟质押存单真实性的再确认行为,其既包括对存单本身真实性的确认,也包括对质押意思的登记。核押的法律价值在于,存单一经签发行核押后则该金融机
(一)法律和监管的有关规定
1、物权法和担保法明确规定了质押标的中包括存单,即存单可以作为担保物,存单质押的生效要件包括存单质押合同的生效,且存单交付质权人。
2、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不得以存单开户证实书质押,应换成存单质押,换成存单的目的是质押贷款。
3、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存单经核押后,即使存单不真实,存单开立行也要承担兑付责任。
(二)有哪些法律风险
1、虚假存单的法律风险
存单属于有价证券,存单是否有效,法院执行双重审查的标准,即首先存单应是真实的,存单开立行出具的,其次存单应由存款人真实地存入资金。虚假存单即为伪造或变造的存单,存单既不能代表其纸面显示的金额,也不能产生交付的质押效果,我行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2、虚开存单的法律风险
虚开存单,一般为存单开立行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内外勾结导致,存单是存款行开立,但存单帐户内并无金额,可能根本未划入金额,也可能资金划入其他帐户,是银行案件频发的环节之一,这里外部人员包括两类人,一类人是质押人或其关系人,这类人目的在于骗取银行贷款,一类是与银行员工勾结的外部有借款需求的企业,这类人目的在于获得资金。
上文已经讲过,法院对存单的真实有效执行双重审查,办理开户证实书时,若实际交付资金或资金划入银行所属帐户,则存单当然有效,交付的存单也导致质押生效;如果未交付资金或资金并未划入银行所属帐户,则存单无效,质押也自然无效。
但是,如果虚开的存单经过核押,则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质押也具有效力。
这里再解释一下核押的含义,“核押”是指签发存单的金融机构对所拟质押存单真实性的再确认行为,其既包括对存单本身真实性的确认,也包括对质押意思的登记。核押的法律价值在于,存单一经签发行核押后则该金融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