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之一,是明确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前提。
现实中,当事人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屡有发生。
根据民法典规定,通常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包括父或母,也包括成年子女。
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一般是指生父与非婚生子女之间亲子关系的确认,生母可依据分娩胎儿的事实确定亲子关系。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有必要的证据时,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情形包括: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生父不愿认可亲子关系,生母以生父为被告提出确认之诉;孩子因被抱错等原因和父母离散,父母找到孩子后,向法院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成年子女以生父或者生母为被告,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实践中,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通过出生的事实予以推定。
当父或母认为现存的亲子关系有错,且有必要证据时,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必要的证据可以是:母亲怀孕时与法律推定上的父亲处于分居状态、法律推定上的父亲无生育能力、亲子鉴定意见显示父母与子女之间无血缘
现实中,当事人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屡有发生。
根据民法典规定,通常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包括父或母,也包括成年子女。
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一般是指生父与非婚生子女之间亲子关系的确认,生母可依据分娩胎儿的事实确定亲子关系。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有必要的证据时,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情形包括: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生父不愿认可亲子关系,生母以生父为被告提出确认之诉;孩子因被抱错等原因和父母离散,父母找到孩子后,向法院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成年子女以生父或者生母为被告,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实践中,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通过出生的事实予以推定。
当父或母认为现存的亲子关系有错,且有必要证据时,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必要的证据可以是:母亲怀孕时与法律推定上的父亲处于分居状态、法律推定上的父亲无生育能力、亲子鉴定意见显示父母与子女之间无血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