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原告是一名退休干部,因不服县政府对其住宅强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县委县政府以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为由,要求县法院判决原告人败诉。
经庭审举证质证,县政府该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明显违法,依法不能判决原告人败诉。

县法院院长给书记、县长汇报说:“县法院可以按照县上领导的意见判决,但原告人肯定要上诉,中级法院就会把县法院的判决撤了”。
县上领导当然不高兴,要求县法院:那你们赶紧判,上诉后,你们去给中级法院“做工作”。
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人败诉,原告人果然提起上诉。
案件移送到中级法院后,县法院即派人到中级法院来“汇报”,转达县委领导的强烈要求。

二审期间,县法院院长几次给我打电话。
他说:“作为法院院长,我并没有替县政府说情,要求中级法院违法裁判的意思,我只是要求二审赶快结案,我确实受不了了”。
案件受理后,县委县政府以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为由,要求县法院判决原告人败诉。
经庭审举证质证,县政府该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明显违法,依法不能判决原告人败诉。
县法院院长给书记、县长汇报说:“县法院可以按照县上领导的意见判决,但原告人肯定要上诉,中级法院就会把县法院的判决撤了”。
县上领导当然不高兴,要求县法院:那你们赶紧判,上诉后,你们去给中级法院“做工作”。
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人败诉,原告人果然提起上诉。
案件移送到中级法院后,县法院即派人到中级法院来“汇报”,转达县委领导的强烈要求。
二审期间,县法院院长几次给我打电话。
他说:“作为法院院长,我并没有替县政府说情,要求中级法院违法裁判的意思,我只是要求二审赶快结案,我确实受不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