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判例看课间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2018-08-22 11:09阅读:
此文发表在《教学与管理》(小学版)2018年第七期
从司法判例看课间学生伤害事故预防
肖宝华
摘要:课间是学生伤害事故的高发时段,通过对学生课间伤害事故的情形及人民法院对学生课间伤害事故裁量学校责任考虑的因素促使学校加深对学生课间伤害事故的认识,提高学校预防学生课间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水平。学校还要注意对学生的课间安全教育并有据可查,注意加强课间操管理,安全警示公示和关注个别男生行为,建立课间巡视值守制度,努力消除设施设备隐患,坚决禁止教师课间安排学生从事与教学无关的辅助工作等。
关键词:课间;学生伤害事故;司法判例;预防
笔者依托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以课间为关键词,对2014年以来的所有发生在课间学生伤害事故判例进行检索,结合笔者在一些地区的学生伤害事故调研,试图对学生课间伤害事故进行归纳分析,以及人民法院判决的裁量理由、以提高学校对学生课间伤害事故的预防能力。
案例
案例1:2014年11月21日下午某小学第二节课间,六年级学生于某与同班几名同学打闹,互扔枯枝烂叶。段某在扔树枝烂叶时造成于某眼睛受伤。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段某均属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对于校级班规应能理解认知,但二人不听从教师指导,互扔枯树枝导致于某受伤,双方均有过错。学校预见到玩耍枯枝可能会发生事故,并就此专门教育学生不得玩耍枯树枝树叶、在课间不得追跑打闹,学校尽到了相应教育责任,且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务室,随后通知于某家长带于某就医。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2:2013年10月31日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梁某在课间出操时,从一楼走廊到通道口处摔倒,后起诉许某、孙某及学校。许某、孙某称梁某被人流绊倒,原告受伤与他们无关。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学楼门口进出通道较窄,短时间内出入教学楼人数较多,有可能发生学生拥挤情况,但学校未安排教师或管理人员在现场维护秩序。学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方面对学生进行过宣传、教育,应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从视频录像来看,无法确认原告主张被许某、孙某绊倒的事实。故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3:2014年10月31日下午某中学学生刘某课间去卫生间的路途中,因卫生间地面湿滑导致摔倒,造成右踝关节扭伤,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0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年满10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当对其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学校没有及时对湿滑地面进行清扫,也未进行安全提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判决学校承担90%的责任。
分析
一、课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情形
根据对案例的统计分析,学生打闹和打架在课间伤害事故中所占比例较高,约占70%,课间操集合和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约占20%,因学校实施设备瑕疵造成学生课间伤害事故约占8%。近几年,由于学校对安全教育的重视,尤其对课间安全的重视,雷思明律师在《中小学管理》2012年第二期发表的学生课间活动安全管理一文中描述的学生课间奔跑追逐、玩弄危险物品、做危险游戏、跳台阶攀爬高处的情形已经很少见,主要是课间打闹和打架以及课间操出操拥挤等情形。
二、人民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责任的裁量因素
在学生课间伤害事故审理中,人民法院判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一般根据下列因素裁量考虑。
1.受害学生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只所以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主要考虑学生的认知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已具备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行为的性质及行为所能引起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性,能理解校级班规。而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缺乏对危险的判断和认知能力,不能预见行为后果,学校不仅要对其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还要履行保证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职责。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判决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较低或学校不承担责任,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伤害事故判决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较高,没有一例不判决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2.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及课间教育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履行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负有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如在一起学生打架伤害事故中,人民法院认定尽管学校一直强调对学生进行了纪律和安全教育,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结合学校事后的积极处理,判决学校承担的责任较高。而在另一起案例中,学校另一起学生课间冲撞摔倒案件中,学校提交了学校常规安全教育、学生行为习惯歌、文明礼仪成长手册、学校校级安全教育记录、楼道文明提示语等证据证明学校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判决学校承担了较低的责任。
3.是否有针对某类情形的特别安全教育
在案例1中,学校专门对学生进行了秋天不得玩耍枯枝树叶、在课间不得追跑打闹的教育,结合学校日常的安全教育及事后的积极救治和通知家长,故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而案例2中,学校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楼道进出口方面对学生进行过特别宣传、教育,应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结合学校的其他管理缺失,故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4.是否有课间巡视和值守制度
在案例2中,人民法院认为教学楼门口进出通道较窄,短时间内出入教学楼人数较多,有可能发生学生拥挤情况,但学校未安排教师或管理人员在现场维护秩序也是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的依据。在另一起案例中,学校主张在课间安排教师在楼梯及其他部位进行执勤,但依据提供的录像资料显示,学生摔伤的楼梯处并没有相关执勤教师,学校虽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未落实管理和保护措施,判决学校承担了20%的责任。
5.积极救治与通知学生家长
在某中学一起学生打架案例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事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学校进行了安全教育,且在事发后学校积极救治,并及时联系双方家长,已尽到教育、管理、及时救治职责。故学校对原告受伤不承担责任。而在另一起某小学学生打架案件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小学表示就受伤情况及时通知了家长,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而提出的受伤学生未流血,不要求给家长打电话不能成为不及时通知家长以及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合理抗辩理由。故学校在事后救治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事件经过是否清晰,能否确定侵权人
某小学学生课间打架,但在无涉案学生家长到场的情况下,学校制作有涉案学生等人签名的打印士书面材料,且原告法定代理人对此提出明确异议,认定学校未能说明事件经过,考虑学校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和事后及时救治,判决学校承担10%的责任。而在某小学一名学生在课间出操时被其他同学撞到受伤,虽然学校平时进行了过安全教育,也积极进行了救治,但学校未能协助受害人查找到直接侵权人。故判决学校承担30%的责任。
7.是否存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缺失
某小学学生在课间被教室台阶绊倒,碰到讲台造成额头受伤。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是指根据学校管理者自身知识和常识,如果处于谨慎注意下,应该预见也能够预见的危险。对于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能够马上解决的应马上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应在该设施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因事发的讲台边缘用铁皮包裹且存在尖利的棱角,学校应当预见到该讲台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但未采取措施避免。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判决学校承担90%的责任。
上述因素不仅是人民法院认定学生课间伤害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的考虑因素,也是学校在课间学生伤害事故防控上应注意的事项。学校应从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处置三个方面完善课间安全防控。
建议
为有效预防学生课间伤害事故,在前述学生伤害事故法院裁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因素上加以注意和完善外,学校还应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学校的课间管理和防控。
1.日常、课间安全教育有据可查
当前学校都很重视学生安全教育,尤其是课间安全教育,但学校往往忽视安全教育的档案管理,以至于于出现学生伤害事故诉讼时,学校往往不能提供安全教育管理的有效证据材料。《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学校在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的同时,还要注意学校及班级安全教育的档案管理,做到有据可查。
2.特别加强课间操管理
由于现在学校都实行大课间的课间操制度,在学生课间操集合出操和课间操活动容易发生拥挤、碰撞和活动中打闹而出现学生伤害事故,是学生课间伤害事故的高发时段,学校必须高度关注课间操管理。课间出操集合和收操回班时,应楼梯处和楼道出口处专门安排人员疏导管理学生,维持有效通畅。在课间操活动时最好采取学校集体课间操形式,如采取各班活动方式,应明确划分各班学生的活动区域,并由班主任带领活动。
3.安全警示公示
学校应对楼道、楼梯中间施画黄色分界线,地面或墙壁张贴靠右行走指示标识,使学生养成靠右行走的良好习惯,避免课间学生行走或跑动发生碰撞。在楼梯拐角处、楼道出口张贴行走小心、注意安全的标识。在教学楼外的活动设施应有如何使用和危险注意的警示说明。在教室应有课间活动规则告示栏,明确禁止学生那些行为和课间注意要求等。这样可以使学校尽到随时对学生的安全提醒和教育义务。
4.筛选和关注个别男生行为
在学生课间伤害事故案例中,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都发生男生之间,打闹伤害事故全部为男生所为。而个别学生往往成为学生课间打闹伤害事故的危险源。学校应注意筛选和关注个别男生的行为,要注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并注意加强对个别男生的教育,进而减少和消除男生打闹的危险源。
5.建立课间巡视值守制度
教育部2013年颁发的《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对课间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要求,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课间巡视和值守制度。可以安排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责本人上课所在楼层的轮流巡视和楼梯口的值守,对于低年级学生应安排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课间全程照看管理,还可以安排学生课间执勤岗,由学生干部佩戴袖标协助教师负责所在楼层的课间管理。
6.消除设施设备隐患
在我国中小学中,班级容量较大,且课桌椅并未完全学生安全标准,学校应严格禁止学生课间在教室游戏打闹,提请教育主管部门更换不安全的学生课桌椅。在楼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尤其是卫生清扫物品,避免学生因课间打闹使用物品或被物品绊倒伤害。保证开水房、卫生间地面干净,案例3就是由于卫生间地面湿滑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督促专门保洁人员加强卫生间和开水房打扫,保证地面干净,如地面湿滑,应有警示标识。
7.禁止教师课间安排学生从事与教学无关的辅助工作
学生在课间如报送作业,帮助教师准备教学物品是正常教学活动,但学校应严格禁止教师课间安排学生搬运物品、帮助教师个人事务等,因学生课间搬运物品会造成学生疲劳、上课匆忙奔跑等情形,容易发生学生碰撞的伤害事故,而此类事故属于学校安全管理隐患,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