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资金借贷在实务中广泛存在,可以为企业解决资金周转的燃眉之急,但是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本文将讨论如何避免相关风险的发生。
首先,我们要辨析清楚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和关联方资金借贷的区别。“企业集团内”指的是资金的提供方和接收方统属于同一个控股方,即资金借贷双方是该控股方的子公司,或者是控股方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关联方的范畴要大于“企业集团内”,其外延是集团外的关联方。
辨析清楚这组概念后,我们分别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维度分析关联方资金借贷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增值税
(一)集团内资金借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点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该规定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中被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资金借贷双方是企业集团内的单位,则其无偿借贷资金是免征增值税的,但如果是有息借贷,则应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为其集团内各单位提供资金一定要区分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因为其增值税处理是不一样的。
(二)集团外资金借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团外关联方资金借贷应当视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