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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OLAS-VGM(装箱重量验证)相关事宜

2016-07-02 17:49阅读:
据了解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修正案将于2016年7月1日生效,修正案将对所有发货人造成影响,要求发货人在载货集装箱装载前对其重量进行验证。按此公约自20167月1日船期的集装箱柜,都需提供VGM给船公司,否则将无法上船。由于目前各船公司操作方式可能存在差异未完全统一,为保障贵司运输的正常有序运转,我司将积极配合大家与各方了解沟通,现公约规定VGM允许误差为±5%或1 吨内(两者取其小者),故我司建议如下:


1、拖运人无准确货物重量:在拖运人指定装货点附近已经计量监督局认定的过磅点过磅。装货前过空磅,装完货封签后再过重磅获取货物重量。因车辆本身的油箱油量的重量,水箱重量及维修轮胎更换因材质不同引起的误差约在100-200公斤,因此在装货点附近过磅货重加上柜重即为准确VGM数据。


2、拖运人有准确货物重量:对于准确货物重量的产品,可以采取累计法(即货重+柜重)提供VGM给承运人即可


3、实施时间为7月1日,请拖运人一定要关注并与承运人确认近期SO的船期。例如6月25日已还重报关放行,
但实际船期为7月1日,未准备VGM给船东。如把握不准,先提前准备VGM资料。


4、尽量不建议去码头里面称重,码头目前提供的称重价格比较贵(费用标准请见下方补充文件)。


我司近期会安排所有的车辆在定点的过磅点较准车头和车架重量,也请各位选择适合自己公司的称重方式,避免因VGM数据误差引起罚款和延误船期。

补充文件:

什么是VGM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简称IMO)会于2015 年在其第94 届会议上通过了《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简称SOLAS)第VI/2 条修正案(第MSC.380(94)号决议)。该修正案要求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当对其重量进行验证,并将于2016 年7 月1 日起强制生效。我国是《 安全公约》 的缔约国,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

该修正案要求在载货集装箱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当对其实际重量进行验证,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应当验证其毛重,并确保经验证的毛重以运输单据的形式尽早提供给船长或其代表和码头经营人,以供准备船舶积载计划时使用。如果托运人未提供载货集装箱的经验证毛重,船长有权拒绝该集装箱装船,除非船长和码头已经通过其它方式获得了其经验证的毛重。

船公司可选取采集VGM信息的三种模式(注: 由各家船公司决定采取下述哪种做法与码头进行VGM数据对接,具体操作模式需根据贵司航线信息咨询各家船公司

① 出口箱交收文件
拖运人准备好相关文件资料委托承运人到达闸口递交,文件需声明申报重量符合SOLAS-VGM相关条款。
• 使用整体称重法的(Method 1),声明内容为:“本托运人声明:该文件资料所含载货集装箱重量信息系按照《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VI/2.4.1条所述方法获得,称重点的称重设备已取得计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证书,且获得重量的日期在证书的有效期范围内。”
• 使用累加计算法的(Method 2),声明内容为:“本托运人声明:该文件资料所含载货集装箱重量信息系按照《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VI/2.4.2条所述方法获得,该方法符合主管机关制定并公布的《 载货集装箱累加计算法重量验证指南》的要求。”

② VERMAS EDI
船公司于出口箱入闸前或入闸后向码头发送,码头于设定的VGM Cut-off时间截止重量更新。
③ 码头磅重(拖运人需与码头签约)
l 闸口磅重(盐田各柜型同价:100元;蛇口各柜型同价:210元)
船公司及签约发货人于出口箱到达闸口前12小时向码头预先申请,在外拖入闸时磅重(不产生场内移箱费用)。
l
场内(入闸后)磅重(盐田:20GP 400元、40GP 500元、45GP 600元;蛇口各柜型同价:630元)
场内磅重费由船东与码头结算,场内磅重与闸口磅重收费标准不同。
海事抽查收费标准与场内磅重相同,并由船公司与码头结算(包括抽查结果符合规定的偏差范围)。
深圳报关公司邹先生,安全通关快,诚信服务好。欢迎咨询:13725506296 0755-89373656 QQ:8496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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