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SDS编写新指南
2014-07-16 09:36阅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李运才/文
编者按:2014年1月31日,国家标准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实施,并将替代GB/T
17519.2-2003《化学品安全资料表 第2部分:
编写细则》。为了让使用标准者更清晰地了解新旧标准之间的差异,本刊特约标准起草者之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李运才高级工程师做详细介绍。
修订背景
GB/T 17519.2-2003《化学品安全资料表 第2部分 编写细则》是GB/T 17519.1-1998《化学品安全资料表
第1部分 内容和项目顺序》的配套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的编写细则和格式。GB
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和GB/T 17519.1-1998《化学品安全资料表 第1部分
内容和项目顺序》是内涵相同的2个标准。为了落实《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2006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根据GHS和国际标准ISO
11014的要求将上述2个标准合并。经过标准修订小组和化学品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大量工作,2008年,我国发布了国家标准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代替了GB
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和GB/T 17519.1-1998《化学品安全资料表 第1部分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
16483-2008颁布实施后,业界普遍反应其中的某些规定过于笼统,根据该标准编制其产品的SDS困难较大。由于GB/T16483-2008较GB/T
17519.1-1998内容变化非常大,GB/T 17519.2-2003也远不能适应GB/T
16483-2008对SDS编制的要求,基于企业需要,对GB/T 17519.2-2003进行了修订,形成了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
修订参考资料源
GB/T 17519-2013是参考GHS第四修订版、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1.1版-2011
.12)、美国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化学品——危害评估、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编写》(ANSI Z400.1/Z
129.1-2010)和日本化学工业协会《GHS应对指南(暂定版)第二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制指南》(2008年第2次修订版)等与编制SDS有关的国际和发达国家(地区)的法规、标准和指南文件,结合国内编制SDS的实际需要编制的,进一步细化了GB/T
16483对编制SDS提出的规定和要求,力求对SDS编制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起指导作用。
新旧标准的主要差异
GB/T 17519-2013与GB/T 17519.2-2003相比,结构、内容变化很大,主要差异如下:
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GB/T
16483-2008,将“化学品安全资料表”调整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使之与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相衔接。
2.根据GB/T 16483-2008,对SDS
16部分以及各小项的名称进行了调整,规范了标准中的专业术语。如将原SDS第三部分的名称“伤害的鉴别”调整为“危险性概述”,将原SDS第六部分的名称“偶然事故的解救措施”调整为“泄漏应急处理”等。
3.对SDS 16部分及其各小项内容的编写要求进行了完善、细化,对重点内容提供了编写示例,使SDS编写人员易于理解。
4.将原危险化学品8大类的分类体系调整为GHS 28大类。
5.根据GB/T 16483-2008的规定,对GB/T 17519.2-2003进行了全面调整、补充。如将“第2部分
危险性概述”中危险性分类调整为GHS危险性种类和类别,增加了“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标签要素的编写要求以及“紧急情况概述”的编写要求,“第11部分
毒理学信息”增加了健康危害信息来源要求、支持性毒理学信息、动物试验数据、潜在的有害效应、物质相互作用方面的信息要求等。
6.对SDS编写格式和书写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7.根据GB/T 16483-2008的规定,调整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样例。
8.增加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参考数据源。
国家对新标准的要求
向用户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SDS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否则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法企业将受到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一些部门规章,对企业编制并提供其产品的SDS均有进一步的要求。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1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7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3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60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等。另外,《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动部、化工部1996年12月20日发布)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使用、经营等各环节必须具备SDS也早有规定。
新标准的影响
GB/T 17519-2013的颁布实施,对指导企业编写出符合标准要求的SDS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一是有章可循,通过GB/T
17519-2013,编写者可以准确理解每个项目的内涵,应包括的内容,能够准确掌握每个项目的边界层次、编写格式等;二是标准提供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参考数据源,编写者可以进一步规范数据的来源,保证了SDS的可信性;三是编写出的SDS在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还可以满足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对SDS的要求;四是对危险化学品下游用户来讲,可以获得化学品更多的信息和更规范的资料,对指导其进行化学品危害控制具有更重要、更实际的作用。
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格式要求
首页上部 使用显著字体编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大标题;写出编制SDS化学产品的名称(名称的填写应符合GB
16483-2000的要求);注明SDS的修订日期(指最后修订的日期);注明SDS最初编制日期;注明本SDS编写依据的标准(即“按照GB
16483-2000、GB/T 17519-2013编制”);如有SDS编号和SDS的版本号,应在此分别列出。
首页后各页上部 应标明首页已列出的产品名称、修订日期、SDS编号。
页码系统及其位置 根据 GB
16483-2000的规定,页码中应包括总的页数,或者显示总页数的最后一页,页码应印在SDS每一页页脚线下居中或右侧位置。
内文
16部分的标题、编号和前后顺序不应随意变更;16部分的大标题排版要使用醒目字体,且在标题上下留有一定空间;16部分中各小项标题排版要醒目,但不编号;小项应按GB
16483-2000中指定的顺序排列。
书写要求
SDS应使用规范中文汉字编制;SDS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扼要、易懂、逻辑严谨,避免使用不易理解或易产生歧义的语句;在书写时应选用经常使用的、熟悉的词语。
内容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1.上下文内容表述应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2.在16部分下面填写相关的信息,除第16部分“其他信息”外,其余部分不能留下空项。
对于16部分或每部分中的小项,如果没有数据,应写明无数据原因。可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不适用”“无资料”或“无意义”。
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表》中的熔点/凝固点
、沸点或初沸点、闪点、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相对水密度(水=1)、爆炸下限、爆炸上限、自燃温度、稳定性、聚合危害、燃烧性等11项数据为必须填写的数据,不在数据免除填写条件内且无任何数据来源的,需要进行试验鉴定获得数据。因此,上述数据,除符合免除填写条件的数据外,不能为空,应有具体数据。
关于GHS分类
企业在编制SDS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按照GHS分类原则对化学品的危险性进行分类。首先要查询《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其指南文件(现未发布),查询其产品的分类结果,如果企业的产品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则直接使用目录中的分类结果即可。如果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则需要查阅大量文献、资料,获取大量数据或者参考国外分类,然后根据GB
30000.2-2013~GB
30000.29-2013等28个标准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如致癌性分类),对产品进行GHS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