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郭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12月25日协议离婚。2018年1月24日至2021年3月21日期间,王某的亲戚朱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多笔款项,累计81万元。2018年3月17日,朱某某另向郭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7万元,该笔款项随后被分笔取现。2022年2月12日,王某就上述总计88万元借款向朱某某补签借条,载明借款期限至2024年2月13日。
因王某未按期还款,朱某某提起诉讼,主张88万元借款为王某与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郭某则以“对借款毫不知情”为由抗辩,拒绝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中,朱某某向王某转账虽发生在王某与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缺乏郭某参与的关键证据,无法认定为共同债务。故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郭某虽未出具借条,但其名下银行账户接收朱某某转账7万元且后续取现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其与王某形成共同举债合意或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要求郭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此,需结合法律规定、证据规则及司法实践逻辑展开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遵循“共签共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债权人举证”三层逻辑。其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其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其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常面临两大难点:一是“共签共认”形式要件缺失,如本案中仅王某出具借条,郭某未签字或追认;二是款项用途难以直接证明,尤其是大额转账背后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需结合资金流向、账户控制、配偶行为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本案中,朱某某
因王某未按期还款,朱某某提起诉讼,主张88万元借款为王某与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郭某则以“对借款毫不知情”为由抗辩,拒绝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中,朱某某向王某转账虽发生在王某与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缺乏郭某参与的关键证据,无法认定为共同债务。故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郭某虽未出具借条,但其名下银行账户接收朱某某转账7万元且后续取现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其与王某形成共同举债合意或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要求郭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此,需结合法律规定、证据规则及司法实践逻辑展开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遵循“共签共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债权人举证”三层逻辑。其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其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其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常面临两大难点:一是“共签共认”形式要件缺失,如本案中仅王某出具借条,郭某未签字或追认;二是款项用途难以直接证明,尤其是大额转账背后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需结合资金流向、账户控制、配偶行为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本案中,朱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