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作 者 | 刘 峥 何 帆 马 骁
单 位 | 最高人民法院
(十一)关于裁判文书的签署和印发机制
为切实提升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意见》第九条重申了合议庭成员对于裁判文书的签署责任,明确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负责。同时规定,合议庭其他成员在签署前,可以对裁判文书的结构、表述、说理等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承办法官,以此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全面、完整反映合议庭评议意见。裁判文书经合议庭全体成员签署后,即可正式印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2015年司法责任制意见第六条,只有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及院庭长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才由院庭长审核签发;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签署后即可印发。实践中,一些法院采取裁判文书送阅后签发等方式,由院庭长实质性行使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权,不符合改革要求和司法规律。
法发〔2022〕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为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明确合议庭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阅卷、庭审、评议、裁判等审判活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结果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议庭可以通过指定或者随机方式产生。因专业化审判或者案件繁简分流工作需要,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轮换交流。属于“四类案件”或者参照“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院庭长可以按照其职权指定合议庭成员。以指定方式产生合议庭的,应当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庭长指定。院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因回避、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成员的,由院庭长按照职权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原合议庭成员及审
作 者 | 刘 峥 何 帆 马 骁
单 位 | 最高人民法院
(十一)关于裁判文书的签署和印发机制
为切实提升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意见》第九条重申了合议庭成员对于裁判文书的签署责任,明确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负责。同时规定,合议庭其他成员在签署前,可以对裁判文书的结构、表述、说理等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承办法官,以此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全面、完整反映合议庭评议意见。裁判文书经合议庭全体成员签署后,即可正式印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2015年司法责任制意见第六条,只有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及院庭长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才由院庭长审核签发;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签署后即可印发。实践中,一些法院采取裁判文书送阅后签发等方式,由院庭长实质性行使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权,不符合改革要求和司法规律。
法发〔2022〕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为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明确合议庭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阅卷、庭审、评议、裁判等审判活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结果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议庭可以通过指定或者随机方式产生。因专业化审判或者案件繁简分流工作需要,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轮换交流。属于“四类案件”或者参照“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院庭长可以按照其职权指定合议庭成员。以指定方式产生合议庭的,应当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庭长指定。院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因回避、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成员的,由院庭长按照职权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原合议庭成员及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