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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是否会被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

2014-10-12 21:40阅读:
财政部于2014年4月公布了新修订之后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本次考试大纲的发布,其内容不可谓不详细。相较于以前各次所公布的考纲而言,本次的考纲更像一本精编的教材。大纲上面不仅有要求考生掌握、熟悉、了解的各类知识点,甚至把具体的内容表述都罗列在上,因此,这份大纲,个人觉得不仅适用于老师备课之用,更适用于学生在考前之时,做为一个重要知识读本来进行冲刺复习。
现在市面上的针对于新考试大纲的教材已经有若干套,虽然内容不尽完全相同,但基本的主线都是按照财政部的新大纲来编写的。但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中关于支票的介绍中,关于出票人违规签发支票会被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的知识点上,在各教材的编写上存在较大差异。
按照考试大纲上面的表述:“(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以上文字可见,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的支票、密码错误的支票三种情况任意之一,中国人民银行皆会对出票人处以票面金额5%且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但某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甚至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编写中,对于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并未提到有罚款的说法。是以,对某些老师讲课甚至学生学习都造成了一定的困惑。
之所以会造成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所导致的:
(1)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文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从此条文可以看出,对于签发密码错误的的支票,中国人民银行确实应该处以罚款。大多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以及财政部的大纲编写者便是按此条文进行编写。

(2)然《支票结算办法》的颁布时间距今已经有近20年的时间,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并未对该办法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改,但实则某些细节之处,已经通过相关文件进行过修订。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部分修订,原文如下:
 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从以上文字可见,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然后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对签发空头支票及签章不符的支票如何进行行政处罚进行了再次明确。据此,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就不应该再进行罚款处罚。由此可见,实际上财政部发布的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及部分会计从业资格辅导教材中对于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依然要进行罚款的表述,实际上与现行政策是有背的。当然,从考试的角度而言,由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完全按照大纲命题,因此建议考生如在考试时如遇到相关题目,还是按照大纲的提法来进行选择为宜。
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会在2005年明文取消对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进行罚款,个人觉得原因主要在于:《票据法》在199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第一百零三条明文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包含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此可见,《票据法》中并未提及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可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票据法》中关于票据的管理规定较为宏观,需要有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来对其进行具操作性的表述。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分别发布了《票据实施管理办法》以及《支票结算办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据此可见,《票据实施管理办法》对于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也未提到有罚款的要求。但《支付结算办法》却对此做了罚款的规定,实则有些唐突。
从效力而言,《票据法》属于法律范畴,《票据实施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范畴,都是《支付结算办法》的上位法。上位法中并无关于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可进行罚款的规定。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取消该项规定,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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