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8魏永征刺猬公社
by 魏永征
去年底,北大教授孔庆东告电视节目主播吴晓平和他的工作单位南京广播电视台侵害名誉权案一审败诉,尚待二审,网上议论不少,但是似乎没有人提到,吴晓平在这个案子中应该当被告吗?
因新闻报道或评论等引起侵权纠纷,最初确曾实行媒体和作者“双被告”。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问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它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吴晓平是南京广播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被起诉的节目是南京台的固定栏目,吴在节目中发表评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如果孔庆东同时起诉吴晓平和南京台,法院受理时应该把吴晓平撤下来,只列南京台为被告。
这个规则,到本世纪又有新变化。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前,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已规定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由法人和其它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按此,即使孔庆东只告吴晓平不告南京台,法院立案时也应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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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北大教授孔庆东告电视节目主播吴晓平和他的工作单位南京广播电视台侵害名誉权案一审败诉,尚待二审,网上议论不少,但是似乎没有人提到,吴晓平在这个案子中应该当被告吗?
因新闻报道或评论等引起侵权纠纷,最初确曾实行媒体和作者“双被告”。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问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它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吴晓平是南京广播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被起诉的节目是南京台的固定栏目,吴在节目中发表评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如果孔庆东同时起诉吴晓平和南京台,法院受理时应该把吴晓平撤下来,只列南京台为被告。
这个规则,到本世纪又有新变化。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前,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已规定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由法人和其它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按此,即使孔庆东只告吴晓平不告南京台,法院立案时也应该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