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列车乘警应及时收集案件证据,填写有关法律文书。对于已经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列车乘警应对犯罪嫌疑人认真盘查,制作盘查笔录。对被害人、证人要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由被害人、证人书写被害经过、证言。取证结束后,列车乘警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及盘查笔录、被害人、证人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证件一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铁路公安机关。”这类已经查获犯罪嫌疑人并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交前方停车站铁路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的案件就是通常所说的站车交接案件。
站车交接案件具有鲜明的铁路特色。其特点主要表现为管辖上的跨地域性,大多案件的行为地、结果地、移交地不一样,可能跨几个铁路局、跨几个检察院的管辖地。
站车交接案件具有鲜明的铁路特色。其特点主要表现为管辖上的跨地域性,大多案件的行为地、结果地、移交地不一样,可能跨几个铁路局、跨几个检察院的管辖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