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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企业管理层在其他公司任职问题

2015-08-23 17:15阅读:
新三板挂牌企业管理层在其他公司任职问题
作者:解瑞强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中涉及到人员独立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在新三板企业挂牌时,并未专门针对上述事项作出规定,一般是参照上述规定的内容来认定人员独立性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管理层在其他企业中任职除公司法等法规规定外还有下述限制。
1. 挂牌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其他职务。
2. 挂牌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3. 挂牌企业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有人认为,“新三板挂牌之后企业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在控股股东
担任一个部门副职是可以的”[1]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既然《首发办法》规定了不能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那么即便是新三板挂牌之后,也不适宜担任控股股东的其他职务包括部门副职。
二、挂牌企业管理层可以兼职情形
1)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可以在其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
2)挂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挂牌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董事或监事。
三、 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高管任职子公司高管的问题
《首发办法》之所以作出第16条内容规定,笔者认为是为防止发行人高管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权属、职责不清,进而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而这在上市公司中是应避免发生的。那么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其子公司担任上述高管职务?答案是肯定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子公司实际上也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企业。拟在新三板挂牌主体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合并编制财务报表,子公司一定程度上视为挂牌公司的一部分,不能归结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范畴。
在上市公司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全资子公司担任高管案例很多如近期在创业板上市的山河药辅(3004520)、苏试试验(300416)等,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中这方面的案例也不少如正在申请挂牌的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1] 见《新三板操作实务及分析解读》,李慎波 毛伟编著 法律出版社 20147月第一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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