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2016-05-20 15:49阅读:
(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迄今为止,商代甲骨文中还未发现有“刑”字,但已有表示刑罚之字。后世所谓“五刑”在甲骨文中均能找到。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有“刑”字。有两种字形:一为
一为“井”(并非水井之“井”,为便于印刷,暂写作“井”)。字见于西周晚期的散盘铭文,战国时期的子禾子釜铭文中也有,秦汉隶书作井刂、“刑”两种字体,后来规范文字时便逐渐地写作“刑”字而废除井刂字。《说文解字》云:“井刂,罚罪也,从刀、井。”本义即征伐、杀戮。此义源于古代“兵刑不分”的观念。如,《左传·宣公十二年》有“伐叛,刑也”。后引申为残害肢体的肉刑,又泛指刑罚。
“井”字是铸造青铜器所用模范的象形,本义即铸造青铜器的模子。因与“刑”字古音同部而混用。春秋战国之后才在井刂字之下加上模具的材料“土”旁,后来规为“型”字。所以井刂字还
有模型、模范之义,又引申为规范、法。文献中还保留了这种用法,如《荀子·强国》:“刑范正,金锡美,工冶巧,火齐得,剖刑而莫邪已。”中国早期的法典称为“刑”,如夏之《禹刑》,商之《汤刑》,周之《九刑》、《吕刑》就是这个原因。
(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目前,在甲骨文中还未发现“法”字。西周铜器铭文中已经有“法”字的古体灋
,战国时期的古文字中简化为“法”,但其古体一直保留至秦汉时期》,就是这个原因。西周青铜器铭文中的”法”字,并没有现代意义上法律的意思,其主要用法是假借为“废”字。《说文解字》对古“法”字的解释最为著名:“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用金文印证,许慎之说或许并不能令人满意。这只能代表东汉人对“法”的认识,其中明显地带有战国末期阴阳五行说的痕迹。①从现有材料来看,探讨“法”字的本义比较困难。但是,“后代法律之‘法’由‘废’义引申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按《尔雅·释话》‘替……遏,止也’。《释言》‘替,废也’。可见‘废’有遏止之义。又《广雅·释话三下》‘禁……安,止也’。王念孙疏证以‘安夕、‘遏’为一字。故遏止即禁止。由此引申为‘法禁’,使作废义之‘法’具有法律之义,是很自然的。又‘废’,发声,故亦作‘发’,而‘发’有‘伐’义,‘伐’、‘罚’一音,‘罚,伐也’(以上见《经籍纂诂》去声十一队‘废’,人声六月‘发’、‘罚’下),这和法律之‘法’也是吻合的”②。
不过,以金文“法”字的用法与文献相印证,我们至少可以确定:春秋以前的“法”字,可能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无关。从文献记载来看,商周人只知“刑”而不知“法”,现代意义上的“法”字的大量使用,是战国时期法家学派诞生以后的事情。
(三)“律”字及其含义
“律”字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其中所见的商代惯用语“师惟律用”,与《易·师》之“师出以律”是同一语式,这两个“律”字是同一意义。据考证,“律”乃“聿”之繁文,本具有行列、标准、规矩之义。③而甲骨文“师惟律用”之“律”有纪律、军法、战时号令之义,就是从“律”字的本义引申而来的。后来的法律意义上的“律”,也是由此发展而来的。
在中国古代,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律”字,其使用时间,最流行的说法是始于商鞍“改法为律”④,即公元前4世纪中期。但据考证,商鞍“改法为律”之说并不可信,作为法律、成文法意义上“律”字,其使用应当始于公元前260年左右。“律”字的出现是战国晚期全国走向统一,统治事务日益繁杂,因而需要更多具体规章制度的结果。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