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股份股票索赔案倒计时!二审终审胜诉,投资者须抓紧起诉
日前,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冠福股份股票索赔案倒计时!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须抓紧起诉。
2022年5月1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钟某诉被告冠福股份及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冠福股份向原告钟某支付部分赔偿款,董监高对冠福股份的债务分别在3%、5%和10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冠福股份及部分董监高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冠福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依据二审终审胜诉判例,索赔条件为:
在2017年8月
日前,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冠福股份股票索赔案倒计时!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须抓紧起诉。
2022年5月1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钟某诉被告冠福股份及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冠福股份向原告钟某支付部分赔偿款,董监高对冠福股份的债务分别在3%、5%和10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冠福股份及部分董监高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冠福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依据二审终审胜诉判例,索赔条件为:
在2017年8月
